安徽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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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及我省相关措施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通过向未入住人员销售预收性质的会员费(包括会
2、员卡、贵宾卡等),以及向已入住老年人提前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包括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和押金(包括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务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第三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项目)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收性质的会员费(包括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二)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三)已建成且具备收住老年人的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机构(项目)实行会员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会员制实行实名管理,且仅限本人使用;(二)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
3、折扣返利等优惠条件诱导老年人交纳会员费;(三)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12倍;(四)会员制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床位总数;(五)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固定资产净额(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六)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本机构发展养老服务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企业(机构);(七)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属地民政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第四条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不符合第
4、三条规定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第五条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非法集资、诈骗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尚未移出的,不得收取会员费。第六条养老机构实行预收费应当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身份证号码、存管专用账户等。属地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名单及有关备案信息。第七条预收的养老服务费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押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1万元。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
5、等醒目位置公示本机构养老服务费和押金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和基本银行账户、存管专用账户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老年人及家属监督,不得在公示项目、标准或合同外收取费用。第九条推行养老服务协议示范文本,采用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真实、准确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服务协议中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等,并出具风险提示函、发票。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权利、加重老年人贵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贵任。第十条民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存管具体要求、办理程序、养老机构和存管银行的权利义务等存管规则,综合资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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