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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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条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见义勇为称号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苏州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称号评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坚持即时表彰与集中表彰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第四条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承担见义勇为称号评定的推荐、评审等工作。第五条市公安局根据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意见,具体负责见义勇为称号申报工作。中报上级人民政府授予称号的,须经本级
2、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第六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见义勇为称号的申报工作。第七条凡中报见义勇为称号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见义勇为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确认:(二)见义勇为事迹感人、表现突出、社会影响力好、具有示范典型作用的;(三)遵纪守法,现实表现良好,在履行公民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表现优秀。第八条太仓市见义勇为称号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时存在较大风险,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一定代价,及时避免或挽回一定数额的损失,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授予或追授太仓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第九条对拟授予
3、或追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需要保密的除外。第十条太仓市见义勇为称号每3年集中评定一次,太仓市人民政府将见义勇为发彰活动纳入表彰奖励项目计划。对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评定称号。第十一条太仓市人民政府每届评定见义勇为称号总名额不超过15名(含见义勇为群体)。同时评选表彰太仓市见义勇为工作先进单位5个和太仓市见义勇为先进工作者5名。第十二条推荐申报太仓市人民政府评定见义勇为称号人员,应将以下材料报市公安局:(一)太仓市见义勇为称号审批表(一式3份):(二)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决定书复印件1份:(三)详实事迹材料1份(电子版):(四):寸证件照片3张(电子版)。金。第十四条获得太仓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获得太仓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的,奖励人民币2-5万元。第十五条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称号的,经核实后,由批准单位撤销其称号,取消奖励和有关待遇,同时收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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