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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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规范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审批,湖北省制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如下。一、划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4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国函(2011
2、)167号);5 .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6 .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7 .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北省水功能区划的批复(鄂政函(2003)101号);8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鄂政发(2017)19号)。9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划
3、分方案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划分方案)二、划分方案湖北省辖区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按照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划分方案、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划分方案(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执行。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按以下方案执行。(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范围L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2 .位于湖北省境内长江、汉江、清江干流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含直接入江或干流岸线外沿2公里范围内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排污通道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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