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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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1月2H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运行管理,保护配水工程设施安全,保障配水工程正常运行,形成多水源供水体系,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汀省水利I: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的运行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的范围包括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市域外配水工程泵站、盾构隧洞、管道(主线、支线)及其辅助设施。第三条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的运行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严格保护、安全运行、协同调度的原则。第四条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安全正常运行。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运行监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R生健康、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沿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六条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程设施运行维
3、护和水质监测等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危害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的行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开监督举报方式。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工程结构、工程规模、安全需要和周边土地利用状况,按照下列标准,提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一)泵站等永久设施管理范围为工程用地范围以内的区域;(二)盾构隧洞、管道、阀室、阀井及附属设施管理范围为结构边线外侧水平方向5米以内的区域:(三)阀室、阀井及附属设施工程用地范围超过结构边线外侧水平方向5米的,管理范围为工程用地范围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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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 域外 水工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