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水祥与茹明桂、江苏跃界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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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公司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登峰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陈雨露江苏夺锦律新事务所;许隆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周健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彭慧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邢海浪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代理程肺/律所】陈登峰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陈雨露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许隆江苏王牌律酎i事务所周健江苏王牌律册事务所彭然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邢海浪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代理律部】陈登峰陈雨露许隆周健扬慈邢海浪【代理律所】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江苏王牌律师j事务所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水祥【被告】茹明桂:江苏跃界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金世纪
3、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d劳务分包合同和施工安全协议书落款乙方处均有吴水祥的签名,合同及协议名称抬头下亦有吴水祥签字,结合合同及协议的落款日期,对于吴水祥的上述主张木院碑难采信。【权责关健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共同诉讼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质证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O【指导案例排序】O【本院查明】审法院认为,对于医疗费18198.98元,依据票据依法予以认定。对
4、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50元/天计算15天,认定750元。对于营养费50元/天计兑60天,认定3000元。对于护理费,酌怙按照100元/天计免60天,认定6000元。对于误工费,茹明桂按照每月7000元计算5个月35000元,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被告亦对其主张的收入提出异议,故酌情参考江苏省建筑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353元/年计算,计算6个月,应为23064元。时于残疾端偿金,结合茹明桂的伤残等级,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23836元,经营净收入为5636元,2019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I.78,一审法院认定茹明桂的残疾赔偿金为209840元-(23836
5、元+5636元)X1.78X0.2X20年.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为100oO元。对于鉴定费,依票据认定为3060元。对于交通费,茄明桂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1000元的依据,结合就医必然产生交通费用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为500元。综上,合计为274412.98元.【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卜,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在的,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金世纪公司招案涉工程发包给跃界公司施工,跃界公司与吴水洋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夕施工安全协议书,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吴水洋,对劳务工程施工范用进行了约定。吴水祥主张劳务分包合同和学施工安全协议书系余方
6、华在事故发生后让其卷字,笫字时没有看内容。本院认为,劳务分包合同和施工安全协议书落款乙方处均有吴水祥的签名,合同及协议名称抬头下亦有吴水祥签字,结合合同及协议的落款日期,对于吴水祥的上述主张本院碍难采信。吴水祥主张茹明桂系案涉工程分包一方独立施工,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木院不予认可。根据劳务分包合同中工程承包范用,茹明桂在案涉工地从事的工作属吴水祥的劳务承包范围,一审法院认定吴水洋与茹明桂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正确。时丁茹明桂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是否饮酒,当事人及证人的陈述不足以证实茹明桂饮酒的事实,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吴水祥承担35%的赔偿亦任并无不当
7、,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一审判决主文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一审法院认定茹明桂自行承担30%的货任存在笔误,本院予以纠正,应为茹明桂自行承担35%的贡任。吴水洋主张案外人吴广圣与其系合作关系,吴广圣和茹明桂为分包关系,对于该事实吴水祥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未追加吴广圣为本案当事人并无不当。金世纪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跃界公司,时其后的劳务分包金世纪公司并未参与,金世纪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审认定金世纪公司不承担赔偿费任正确.跃界公司将劳务分包给吴水祥时未审杳其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木案事故的发牛.,具有选任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吴水祥主张跃界公司未给建筑工
8、人购买保险导致其损失的扩大,故应承担更大的货任比例“本院认为跃界公司是否为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与其对案涉事故发生存在的过错及贡任承担比例没有关联性,吴水祥以此主张跃界公司应承担更高的责任比例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跃界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贡任比例正确.综上所述,吴水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卜丁【裁判结果】咬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吴水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9-2120:20:4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世纪公司作为案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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