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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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建规(2022)26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园区管理局,各有关企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深入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变革,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推动我省建筑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
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深入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变革,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推动我省建筑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厉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
3、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以及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定义)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勘察、设计、采购、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四条(实施要求)工程总承包作为先进的组织实施方式,与装配式生产方式相适应,是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相关参建各方应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落实标准化设计、装配式建造要求,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统筹协调,
4、实现设计、生产、施工深度融合。第五条(管理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各市、县、自治县以及重点园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县、自治县以及重点园区的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的应用)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设计施工融合要求高,以及装配式建筑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若完全以施工图为基础进行计量计价,项目不应采用工程
5、总承包方式。下列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一)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含本数)或总建筑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含本数)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二)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超过3亿元(含本数)的房屋建筑项目;(三)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超过2亿元(含本数)的市政工程项目;(四)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地下综合管廊等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项目。第七条(发包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
6、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第八条(招标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第七条要求已完成相应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范围、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装配率、绿色建筑等级、建筑垃圾处理、节约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碳排放强度)、工期、验收、主要和关键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规格要求等;(四)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包括发包前已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7、地形等工程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五)满足法律、法规及本省其他相关规定。第九条(承包人资格)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和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包含勘察业务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或者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组成联合体;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应具备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能力或与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组成联合体。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由同时具备相应设计和施工能力的一家企业独立承揽。联合体承揽的,工程总
8、承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复杂程度和承担能力,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其中,勘察单位和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的牵头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代管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与其存在关联或利益关系的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第十条(项目经理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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