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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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确保供种需求,保障粮食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和保管、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省人民政府根据常年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种子市场应急供种需求,有计划开展的农作物种子储备。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以及市场余缺调剂。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工作,省种子管理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储备计划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确定年度
2、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的作物种类和储备数量。储备种子以稻、玉米、小麦、大豆、油菜等粮油作物为主,结合实际适当储备部分旱杂粮、速生蔬菜等种子。具体包括:(一)适宜受灾补种的常规稻、玉米、小麦、大豆,适播期长的旱杂粮、油菜,短生育期蔬菜等作物品种;(二)生产需求大的主导品种;(三)适宜救灾备荒的其他作物品种。第六条储备种子属主要农作物的应当通过品种审定,属依法需要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的应当通过品种登记。第七条省农业农村厅提前一年下达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以便于承储单位组织种子生产。第八条承储单位根据下达的种子储备任务和签订的储备合同安排种子生产,做好种子收储、加工和保管等工作。第九条种子储备周期按不同
3、作物具体确定,不得超过1年。第三章储备管理第十条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承储单位。第十一条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为依法登记的种子企业,同时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质;(二)具有相应的种子仓储能力;(三)具有良好信誉,近3年无违法生产经营记录。第十二条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施合同管理。省种子管理站应当与承储单位签订种子储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储备种子的质量和贮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第十四条储备种子应当单独存储,并设立储备专用标识,注明承储单位、作物、品种、产地、数量、入库时间、质量状况等。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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