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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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工作,根据江苏省种子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绿色通道和联合体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联合体成员单位应为省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有相应作物育种能力的单位。第三条每个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少于5个,自愿组成并确定1个牵头单位和1名试验主持人。联合体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体试验的组织实施,试验主持人负责试验的具体实施。第四条牵头单位近3年至少有1个同类型品种通过审定,有3个及以上专业从事育种和品种区
2、域试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人为高级技术职称。试验主持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历。牵头单位和试验主持人原则上3年内不得调整。第五条联合体组建时,每个成员单位均应有自有品种参加试验。参试品种应符合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同一生态区只能参加一个渠道的品种试验,第一育种者须为联合体成员单位,报审时不得更改育种者。第六条在同一作物的同一生态试验区组,一个法人单位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同一企业的控股子公司等不能参加同一联合体。第七条每个联合体只能开展1组试验,每组试验参试品种数不少于5个,不多于15个。第八条联合体试验申请者应当向江苏省农
3、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提交以下材料:(一)联合体试验申请表;(二)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及主持人资质材料;(三)联合体合作协议;(四)委托试验合作协议;(五)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联合体组建时应提交以上所有材料;组建后应每年提交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联合体成员或试验承担单位中途变更的,须重新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并上报省品审办。牵头单位负责材料提交,每年2月15日前提交稻、玉米、大豆、棉花申请材料,每年8月31日前提交小麦申请材料,过期不予受理。第九条联合体合作协议由联合体成员单位签订,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有效期不少于3年,须经所有成员单位盖章。第十条委托试验合作协议由牵头单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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