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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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省、市委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和统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我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基层统计能力和水平,经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实施:一、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变化,相应充实区统计部门的统计人员力量。乡镇、办事处、园区等基层单位也要不断充实统计力量。各乡镇、办事处、园区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相应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乡镇、办事处原则上配
2、备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应不少于3人。积极推行首席统计员制度,在乡镇、办事处、园区在编在岗人员中明确1人担任首席统计员,其余担任辅助统计员,承担辖区内的统计业务。首席统计员应为专职统计员。乡镇、办事处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村(居)委会应明确人员承担本区域内的统计工作,人员变更报乡镇政府、办事处备案。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有关机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指定企业统计负责人,并将统计负责人名单报区政府统计机构备案。二、强化部门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和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规定,地方政府部门统计是国家统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强化部门
3、统计工作,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或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设置相应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有经常性统计任务的部门应建立首席统计员制度,在本部门统计机构在编在岗人员中明确1人担任首席统计员,负责协调统计业务等工作。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业务指导,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要依法开展统计调查,认真履行统计职能,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新建立的统计调查项目需按程序报区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不得违法建立统计调查项目。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区统计部门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相关资料。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提高统计信息整体利
4、用效率。三、推进乡镇、办事处、园区统计规范化建设根据省乡级统计工作规范要求,各乡镇、办事处、园区要保障统计工作开展所需的办公条件,悬挂标示牌,配齐配强统计人员,推行首席统计员制度,建立统计工作制度。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保管统计资料。保障统计工作经费,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专用计算机、打印机等硬件设备以及实行其它规范化建设措施,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四、推进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根据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要求,各联网直报单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房地产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要按要求设置统计机构或者明确有关机构承担统计工作,配齐专、兼职统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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