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配套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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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配套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依法、科学、民主,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
2、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数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0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第五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二)
3、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重大行政决策i般应当经过以卜.程序:(一)调查研究;(一)公众参与及征求意见;(三)专家咨询论证;(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公布结果。第七条决策承办单
4、位对提出和确定的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杳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拟定决策方案。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示,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对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事项,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对涉及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的决策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报告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第十条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经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风险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第十i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存在较大分
5、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及依据。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向县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方案及说明、公众参与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结果、合法性论证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五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审议的材料后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理,认为材料齐备的,应当将决策草案送交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6、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补充材料。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县政府集体讨论前,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决策草案的相关材料。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县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决策。重大行政决策中涉及到的规划、土地(矿产)、岸线资源、政府投融资等专门问题,经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第十八条除会议组成人员外,承办单位以及决策执行所涉区
7、域乡镇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应当列席会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决策方案论证的县政府法律顾问、风险评估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基层群众组织、行业组织代表及专业人上等列席会议:重大民生决策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邀请市民代表旁听。第十九条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重点说明方案的主要内容、法律政策依据及其拟定情况,会议列席人员可以提出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末位发言,综合各方意见,可以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再次讨论的决定。对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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