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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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市
2、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第三条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挣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第四条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第五条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周期应当符合本区实际,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区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认定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复核、评审、公示、审定、公
3、布等程序。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个人或群体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具有团队协作精神;(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三)在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涉及的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四)长期居住或者工作在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并积极开展该项目的保护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五)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从艺时间不得少于10年;(六)传承谱系自本人上溯不得少于三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长期在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居住或工作
4、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等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第八条申请或被推荐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区文化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姓名、国籍、民族、学艺时间、从艺时间等基本情况;(二)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在该项目领域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艺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技艺特点、成就、荣誉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五)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六)申请人或被推荐人
5、同意申报的承诺书;(七)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鼓励街道、社区积极向区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适合人选申报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第九条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复核工作可以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实施。第十条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程序、评审要求和评审纪律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初评人选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专家评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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