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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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功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我区中小微企业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并进一步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683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
2、020)19号)、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国家、省系列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国有企业改革等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作,坚守其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适当降低担保服务门槛,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为企业增信作用。第二条本办法以国家、省、市三级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依托,强化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合作机制,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实体,流向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大力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3、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本办法所称的银行是指已和担保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已开展政银担业务的纲行优先合作。二、适用对象第四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我区范围内注册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依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税收落地区)、征信正常以及无不良诉讼的,因生产经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新上投资项目等转型升级发展需要申请融资担保的中小微企业。三、担保额度标准第五条在我区“4321”政银担比例再担保业务合作存续期间,担保项目符合条件的原则上纳入政银担风险分担体系。根据政银担相关政策规定,原则上单户企业担保总额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含2000万元)。第六条坚守支持中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主业,逐步扩大支小支微支
4、农担保业务规模,逐步提高单户担保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占业务总量的比重。第七条根据国家、省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管相关规定,单户企业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担保净资产的10%,单户企业及其关联方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担保净资产的15%。在保企业中单户(或单户及其关联方)在保总额超出规定的,应逐年核减至规定范围以内。第八条对申请融资担保的企业,根据企业申请担保贷款的用途,并结合企业所属行业、发展趋势、企业信用、涉诉情况、年度产值、税收贡献、就业贡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新增投资情况、现有贷款情况、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等情况,同时结合银行贷款品种合理核定担保额度和担保期限。第九条为区属国有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须经区政
5、府批准同意,但已明确被人民审行、银保监、财政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定性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区属国有企业,不再为其提供融资担保,存量业务应逐年核减。四、反担保措施担保项目对应的反担保资产折价后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担保额度,“税融通”“信用贷”“创业贷”“科保贷”等有单项政策文件规定的担保业务品种,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如下:第十条不动产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期限25年,且能够设定反担保抵押登记的合法不动产,方可将该土地及对应建筑物作为反担保抵押物;企业已抵押的不动产,鼓励担保顺位抵押。具体折价见附件U第十一条其它资产抵(质)押,除不动产以外,其它能够设定反担保抵(质)押登记的合法资产。鼓励担保
6、积极拓展以存货、原材料、知识产权、企业政策性补贴筝反担保途径。具体折价见附件2。第十二条信用反担保,即关联人或关联企业为担保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关联人、关联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范围:(一)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职业经理人除外)及其配偶;(三)企业全体股东(包括股东自然人配偶,但风投公司除外;若股东6个及以上,持股总数80%及以上股东即可);(四)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实际控制的风投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持股的,股份加总计算);(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下其它持股50$及以上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持股的,
7、股份加总计算);(六)应项目所需须承担连带责任的其它关联人或关联企业。上述范围原则上不要求逐条落实,担保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行研定,但上述条款落实过程须现场面签留影;确因身体出现重大变故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无法面签的,可通过授权委托(须经公证)他(她)人等法律认可的方式进行。第十三条不动产抵押、其它资产抵(质)押、信用反担保三大类反担保措施,具体采用视担保项目情况而定;针对目前在保部分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落实有效反担保措施的,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第十四条经区政府批准同意,担保方可调整不动产和其它资产具体范围及折价标准。五、收费标准第十五条保证金方面,新增担保项目原则上一律不再向企业收取保证
8、金;已收取的存量在保项目,应陆续清理。笫十六条保费方面,按单户企业担保总额(剔除“信用贷”“税融通”“创业贷”等单项政策担保额度)实行阶梯式收费;单项政策文件另行规定的,按政策文件执行;如遇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调整的,做相应调整。(一)单户企业担保总额100O万元及以下,按担保费率退/年一次性收取。(二)单户企业担保总额100O万元以上2000万元及以下,针对超出单户担保总额100O万元的部分,按担保费率1.2%/年一次性收取。(三)单户企业担保总额2000万元以上,针对超出单户担保总额2000万元的部分,按担保费率1.5%/年一次性收取。(四)担保期限为半年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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