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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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着力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办法以及民政部等1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的通知、省民政厅关于进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为当地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墓地及骨灰存放等设施。公墓运营单位是指管理公墓,向
2、用户提供墓穴和相关安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提倡和鼓励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上述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及烈士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含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经区
3、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审查,报各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规划设计方案报区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护责任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日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公益性公墓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以镇为单位兴建,村级公益性公墓为补充,镇级公益性公墓单处建设占地面积不超过50亩。同一镇域内相距较远、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村,可由村独建或相邻村联合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根
4、据骨灰安置总量确定。骨灰安置总量=公益性公墓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X人口年死亡率X20X50机(系数20表示服务年限为20年,50%表示公益性公墓的骨灰安置量占当地骨灰安葬需求的估算比例)。第八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大于0.5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大于0.8平方米,一律采用平卧式安放墓碑,墓穴周边不建围栏,墓穴间以绿化带相隔。第九条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存放室的净高不低J-3.3米,骨灰存放架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综合考虑祭扫人员密度、楼层承重等因素,原则上为单体建筑一层,单个骨灰存放格位占用空间不超过0.25平方米,做到有统一编号、有格位门锁。第卜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每亩建造穴位容量原则
5、上不少于300穴,生态安葬区配比比例不低于公墓占地面积的20%,主要用手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公益性墓区必须进行植树植草,整个墓地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60%o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逐步做好“三区”建设,即:骨灰安葬区、祭扫服务区、业务办公区,同时配建绿地、公厕、消防设施、停车场及必要的给排水、照明、通行道路等设施,做好无障碍设计“三区”设计应满足F1.常需求,同时兼顾祭扫高峰使用要求,符合相关防火和安全规定,并满足安防疏散要求。骨灰安葬区应整洁、庄重,立足保护自然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创造园林化墓园等要求规划建设。祭扫服务区应在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的基础上,结合群众需求,设置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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