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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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杳。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在处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提供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记录。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切实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三)加强施工现场维权信息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
2、;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二、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对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建筑工程,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都应按照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并将工资保障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交通运输、水利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具体缴存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建立工资保障金差异化缴存办法,结合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设立及使用情况,对上年未发生拖欠工资且未被责令支付或行政(处理)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当年保障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且未被责令支付或行政(处理)处罚的降低
3、40%收取,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拖欠工资且未被货令支付或行政(处理)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免缴保障金,首次进无县外施工企业不适用减免;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切实加强工资保障金的管理,严格规范工资保障金动用和退还办法,确保资金安全。(二)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工资性工程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制定并出台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具体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应
4、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工资数额(工资性工程款占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合理比重不低于30%,市政项目不低于25%),将应付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工资先行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项R业主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11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工资发放。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报告。(三)推行银行代发
5、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由分包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卡。(四)建立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县财政局要根据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不少于200万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不少于50万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同时,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保障作用的前提卜.,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五)建立农民工工
6、资支付日常监控机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监察执法,通过举报专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要依托各乡镇“两网化”平台和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及时收集、汇总欠薪信息,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现存在欠薪隐患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要责成相关企业或项目及时纠正整改,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市监、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除患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
7、时向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工会组织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凡参加我县范围内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应当审核其3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三、规范建设项目审批和工程款支付管理(一)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和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要求分包单位垫资施工等措施,预防工程款拖欠。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要严格审批管理,严禁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
8、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严格限制尚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3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参加招投标。(二)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可探索采取建立建设项目抵押或置换偿付等办法,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惩戒。四、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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