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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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推行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广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审核范围。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列明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向社会公布。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
2、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计划、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操作规程,以及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核范围,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包括:1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2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3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4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5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
3、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二、确定审核主体。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核由区司法局具体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要确定各自内设的具体承担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明确具体审核工作人员,并将人员名单报送区司法局备案。各乡镇、部门从事合法性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至少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不具备上述资格的人员一律
4、不得从事合法性审核工作。部门起草、报请区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前期审核。三、严格责任分工。落实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公平竞争审核等各项规定,切实把相关审核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和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要严把政策业务关,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政府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政策规范和上级要求;区政府办公室要严把政治方向关,确保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符合相关公文处理规范。区司法局要严把法律审核关,确保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区市场监管
5、局要严把公平竞争关,对按规定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核的事项,严格审核标准,确保区政府决策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区财政局要严把财政政策关,履行财政承受能力、物有所值审核职能,严格财政补贴政策合规性审核。区招商服务中心要严把招商政策关,严格招商政策权限与内容合规性审核,确保全区招商政策公平性、统一性。四、规范审核流程。明确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及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严格执行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审核时限等工作要求。起草单位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时,应当同时上报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解读方案、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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