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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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卫健委等16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市3岁以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入托补助方案、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补短板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引导、相关部门支持作用,推动全县托育服务工作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扶持范围、目标及计划扶持范围: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扶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扶持目标:根据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补短板工作方案(芜医改组(2021)4号)
2、文件要求,县到2025年底累计扶持托位数达3214个。年度扶持计划:2021年扶持托位数控制在753个,2022年扶持新增托位数控制在607个(含拟建公办托位200个),2023-2025年根据上级文件年度任务数确定扶持托位数。二、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和退出管理(一)认定标准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托规范、质量较好的托育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1 .布局合理。托育机构设置应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布局科学、合理,具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托育机
3、构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 .产权清晰。自有房产办园的须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立项、建设许可的明确批文;租赁场地办园的,租期不低于5年,且出租方的产权合法合规(不在规划拆迁范围内)。3 .资质齐备。托育机构须经县卫健委审批备案通过,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评价合格报告、消防验收(本托育机构的)合格意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等证照材料,符合2019年10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行业标准规定,手续齐全、有效。4 .规范办园。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实行园务、财务公开,有独立的对公账户,且账目清楚,定期公开收费(含伙食
4、费)情况。财政补助经费专账管理,无虚假、冒领专项资金行为,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行为。用工制度规范,保育人员与幼儿比合理,各类工作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人员工资待遇。5 .收费合规。根据本县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12月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芜人社秘(2021)341号)文件规定,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430元),核定普惠托育机构下个年度托大班(连续一个月以上入托)每个幼儿每月收费(含伙食费)不高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托小班、乳儿班收费不限。各普惠性托育机构要购买公众责任险、意外伤害险和食品安全责任险。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的需将定价报县卫健委备案,确保各项
5、收费合规、合理、有据,同时须在机构醒目位置公示。(二)认定程序1.机构申请。具备条件的托育机构每年10月底前(首次除外)向县卫健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6 .县级审核。县卫健委牵头组织县发改、住建、市场监管、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和消防等部门成立联合审核小组,对申请的托育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并核定托位数(托位数=托育机构建筑面积/每托位平均建筑面积指标),每年认定普惠托育机构以到县卫健委备案的先后,确认托位控制数,拟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7 .公示公告。对拟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县卫健委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8 .发文认定。通过评审和公示无异议的托育机构,县卫
6、健委与托育机构签订普惠性服务协议书,发文认定并授予“县普惠性托育机构”标牌。(三)退出管理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后,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内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定。对不符合普惠性条件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责令限时整改(期限不超过I个月),整改不到位的,与其解除签订的协议,收回授牌并不再予以政策扶持。1 .攫自分立、合并托育机构的(含托幼一体中托位被占用);2 .擅自改变托育机构名称和举办者的;3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4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照护,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5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系统备案登记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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