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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发展,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负责,并向股东报告工作,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赐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第三条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第四条监事会与董事会、总经理应刚好沟通状况,提出书面建议,以充分行使监督职能,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第五条监事会的构成及监.事的任职资格按本公司拿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阅历、实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第六条本规则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审议通过后实施,即成为规范监事会工作的有约束力文件。其次章监事会职权第七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者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者罢免。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
3、股东决议或确定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订正,必要时向股东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列席董事会会议;(五)、在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六)、向股东提出议案;(七)、审查公司重大交易事项、经济合同以及公司购并、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八)、有权了解和查询公司的经营状况:(九)、必要时列席总经理睬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投予的其它职权。第九条因审议事项的须要,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
4、关注的问题。第十条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赐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担当。第十二条监事会行使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的职权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监督,并应踢予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供应必要的帮助,不得干预和阻挠。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觉的问题可按如下方式行使职权:(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订正;(二)、请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核实:(三)、托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
5、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五)、向国家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提出申诉。第十三条监事会每年度应当向股东报告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事项,内容为:(一)、对公司财务的检查状况;(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的尽职状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状况:(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务。第十四条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审议的提案出具看法,并提交独立报告。第十五条监事会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方式:(一)、听取董事长、总经理有关公司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的通报;(二)、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
6、会计眯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三)、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询问有关问题:(四)、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员工了解状况、听取看法,必要时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出书面说明:(五)、向工商、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状况:第十六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觉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公司资产平安、造成资产流失或侵害公司股东权益时,必需马上向公司股东汇报。第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对公司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检查时间支配在本年第四季度底或次年第一季度进行。依据须要,监事会可以对公司进行临时性检查。第三章监事会监事长职权第十八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股东委
7、派或者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长为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九条监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支配:(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三)、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状况;(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作工作报告;(五)、组织检查、监督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六)、组织核查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安排方案等财务资料;(七)、组织检查、监督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决议的行为;(八)、组织对公司内限制度的检查、监督;(九)、对公司所发生的财务、资产和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方面的问题,向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财
8、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十)、负责签发召开监事会会议通知、监事会决议文件、监事会工作报告:(十一)、组织完成股东交办的其它重要工作;(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其次十条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四章监事会会议制度其次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别缘由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派一名监事代其主持会议。未凄派的,由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推选一名监事主持会议。其次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实行。其次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监事长可依据实标须要、或经三分之一
9、以上监事提议时、或董事会提议时,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说明召开会议的缘由和目的;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缘由。其次十四条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一)、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通知全体监事;(二)、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通知全体监事;会议资料须在开会前3天送达。其次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其次十六条监事应以仔细负责的看法出席监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看法。监事的确无法亲自出席监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托付其他监事出席,托付人应独立担当
10、法律责任。被托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具托付书,托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托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托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其次十七条监事连续三次不能亲自出席又不托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应当予以撤换。其次十八条必要时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等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其次十九条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一)、对董事会的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看法;(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笄、决算的方案提出看
11、法;(三)、对公司利泗安排和弥补亏损方案的执行提出审查、监督看法;(四)、对董事会决策投资、抵押、担保等事项提出看法;(五)、对公司内限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状况进行审议,提出看法:(六)、对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订正看法,并对其违法行为提出惩罚建议:(七)、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八)、探讨监事会工作报告;(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或应董事会要求,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一)、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股东权益受
12、到损害,董事会或经理层未刚好实行措施:(二)、董事会成员或经理层有违法违纪行为,严峻影响公司利益:(三)、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经理层供应有关询问看法:(四)、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须要托付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提出专业看法:(五)、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它状况。第三十一条监事因出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所支付的交通费(监事所在地到会议地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由公司支付。第五章监事会议案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监事长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议案由监事长或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提出;由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议案由监事长指定其中一名监事提出:董
13、事会提议时,议案由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董事提出。监事要求提出新议案须经监事长同意并列入会议议程,监事长未将该议案列入会议议程应予以说明,并记入会议记录。第三十三条提议人的议案未被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时,提议人可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定期会议议案及附件材料于会议通知发出前3天送交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临时会议议案及附件材料于会议通知发出前2天送交董事会秘书。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收到议案及附件材料后,即时制作会议文件,并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前3天送交全体监事批阅。第六章监事会决议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第三十七条监事
14、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八条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看法的前提下,可以采纳通讯方式(包括书面形式或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应将议案送达或传真给全体监事,签字同意的监事达到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时,相关议案形成监事会决议。第三十九条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担当贵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遇损失的,参加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四十条监事会以通过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方式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监事会全部职权。第四十一条监事必需执行监事会的的决议
15、,不得泄漏公司的经营隐私。第七章会议议事制度第四十二条监事长依据会议议程支配会议的发言人,并组织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列入会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仔细审议,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应充分发表看法,尽取尽责行使监事的权利。第四十三条监事长应保障出席会议的监事享有同等的议事权利,对每一议案的审议都须征询全体出席会议监事的看法,尽量保证每位监事都能充分发表看法。第四十四条监事长可依据实际状况,在公允公正的基础上合理支配出席会议监事的发言时间。第四十五条监事会因审议的事项涉及到专业问题,经监事长同意,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说明状况。第八章会议纪录和会议决议第四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第四十七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托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赘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每一监事的表决看法)。第四十八条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上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字,视为不履行职责。第四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保管,监事会决议应刚好送达股东,股东依据须要刚好、精确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