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重点打印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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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基底芋问之法律学问史点1、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明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确定的统治阶段志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爱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危体系。共同本鹿: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危;(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危。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料、教化和强制等规危作用。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2、法及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
2、)法及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现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法在规范微现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2)法及政治、政霰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改变是影响法的发展改变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改变: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改变。党的政鬃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肯定的制约作用。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肯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3、一种特地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需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途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需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需从实际动身;(3)总牢固践阅历及科学预见相结合;(4)汲取、借卷历史和国外的阅历;(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敏捷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及刚好立、改、废相结合。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
4、)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陆条约。法律部门:G)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遵守法律。法律适用的要求:精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晰,证据要精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刚好,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需做到遵守时限。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同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5、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5、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气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德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气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
6、,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及制衡原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4)“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及共”是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5)以参政议政和相互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途,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
7、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7、及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本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反合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有:(1)国家整体及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及各成员国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2)联邦及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5)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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