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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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县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县政府办公室(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六条全县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
2、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及本规定要求,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并确定一名单位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四)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五)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授权单位确定的其他国家秘密事项。第八条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已经解密,但公开后
3、仍有可能对部门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信息;(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第九条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一)保密期限届满或提前解密,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会对部门工作或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二)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对信息内容是否公开提出初审意见,送交股(室)负责人复审。对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和依据。(二)对政府信息制作人送交的拟公开政府信息,股室负责人提出复审意见,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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