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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解口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去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
2、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第四条(原则)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五)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五条(督察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范围,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雨旨标体系。第六条(保障机制)规范性
3、文件的制定机关和备案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能力建设,保证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七条(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第二章制定第八条(制定主体)下列单位(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办公机构;件,应当先由起草单位审直机构进行审直,再由政府明确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第十九条(合法性审查材料)审查机构开展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草案送审
4、稿;(二)起草说明,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和起草过程等内容;(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四)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听证、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性别平等评估等材料;(六)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时,还应当提交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部门会签意见和起草单位集体研究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第二十条(合法性审查内容)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四)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五)是
5、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六)其他应当审杳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合法性审查方式)审查机构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审直;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调查研究;(二)要求起草单位说明情况;(三)通过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口m正会等形式征求下级人民政府、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四)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第二十二条(合法性审直时限)除为了应对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黝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直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过程中的补正材料、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时间不计算在内。起草单位报送需要紧急审直的规范性文件时
6、,应当对紧急情况作出说明。第二十三条(合法性审查意见)审有机构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制定主体不合法、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提出不合法的意见;(二)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公平竞争审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性别平等评估等程序的,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三)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应当予以修改的意见;(四)内容涉及探索性改革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尚无明第四十一条(通报、公开制度)备案审查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进行通报。制定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7、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章评估与清理第四十二条(实施过程中的评估)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施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第四十三条(有效期届满前评估)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应当组织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对其有效期是否需要延续进行评估。经评估需要继续实施的,由制定机关延续有效期后重新公布;经评估需要修改后继续实施的,由制定机关参照制定程序执行。第四十四条(清理制度用J定机关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
8、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动态清理。经过清理,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应当向社会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进行修改。(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的;(五)未按照规定评估、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第四十九条(合法性审查责任)审杳机构未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
9、行。省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0日发布的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同时废止。附件2关于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部署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对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草案)1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现行办法施行6年以来,为我省依法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取得了
10、明显成效。201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现行办法有的规定与国家有关要求不相契合,与我省实际和现实需要也不相适应。为了解决我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文件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修订办法十分必要。(一)修订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通过修订现行办法,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法治轨道上促进边Ii民族地
11、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修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新部署、新要求的客观需要。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作出全面系统规定。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系列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有必要对现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三)修订是健全完善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和部
12、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迫切需要通过修订办法,严格制发程序、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健全监督管理等工作,提高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效,促进依法行政。二、起草过程一是深入调查研究。2023年,办法修订工作列入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拟预备审直项以来,按照修订工作方案部署,成立了由张引副主任带队,以法规处为主、法律顾问处参加的起草组,先后深入昭通、文山等州(市I县(市、区)和乡镇调研,了解办法贯彻落实情况,好的做法和经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修订工作的意见建议,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
13、和做法的基础上,于2024年1月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二是广泛征求意见。2024年,办法修订工作列入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年内完成项目。立法起草组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积极推进修订工作,2024年1月29日至2月10日将草案印发16个州(市)政府和省直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60条,立法起草组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采纳。结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形成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4月24日至5月24日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征集到的25条意见建议逐条研究采纳。今年3月以来,立法起草组先后深入红河、临沧、怒江等州(市1县(市、区芹口乡镇调研征求意见,结合实际不
14、断修改完善,确保草案“接地气”,务实管用。2024年7月5日,省政府办公厅召开专家论证会议,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又征求了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和相关处室意见。立法起草组认真研究采纳各方意见建议形成了草案送审稿,按程序提请2024年7月12日召开的省政府办公厅党组第22次(扩大)会议审议并讨论通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党组会议要求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审直,径送省司法厅按程序办理。三、主要内容现行办法共7章45条,为总则、权限和范围、起草和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修订草案共6章5()条,为总则、制定、备案、评估与清理、监督、附则6章。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一是
15、修改办法名称。现行办法主要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进行规范,考虑到规范性文件管理涉及各方面各环节,借鉴江苏、浙江等省份的做法,拟?各名称修改为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二是完善工作原则。现行办法规定了法制统一、权责一致、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等4项工作原则。修订草案综合吸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相关工作原则的规定,与时俱进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6项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原则。三是优化制定程序。现行办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发的一般程序。修订草案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全面细化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履行的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法定程序,还根据法律法规中央文件规定,新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性别平等评估、儿童友好评估等程序。通过全面整合和优化制发程序,便于基层和部门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四是细化合法性审杳机制。现行办法主要规定了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修订草案结合中央依法治国办督察组反馈的督察意见指出,我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