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小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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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卬发长沙市中小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教发(2024)17号)湖南湘江新区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各中小学校:现将长沙市中小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教育局2024年7月1日长沙市中小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招生行为,巩固提升“阳光招生”成果,切实维护中小学校招生秩序,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学校、各类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招生入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
2、(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小学、九年制学校、十二年制学校、子弟学校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中职部等)。第四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依法依规进行招生,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章招生违规行为的认定第五条普通中小学校在招生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招生:(一)无计划招生、违规超计划招生的:以签订协议、承诺录取等方式违规组织提前招生的。(二)以任何形式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中高考喜报”“本科上线率”和“名校录取率”等信息的。(三)以高额物质奖励、减免学费、欺骗误导、恶意诋毁、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四)因违规招
3、生导致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的;为违规招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的:以保留学籍等名义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相关费用的。(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的:普通高中学校利用特长生招生政策进行掐尖招生、违规降分求取、擅自提高特长生招生比例的。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个人)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个人)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或采取其他方式变相“掐尖”招生的。(六)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预水费”“建校费”“择校费”“资源费”“捐资助学款”等行为的:民办普通高中将录取分数与收费挂钩、以分定价的。(七)委托中
4、介机构(个人)进行招生,存在“买卖生源”行为的。有偿购买或用其他违规手段获取生源信息的。(八)为吸引生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任何名义设立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的。(九)普通高中违规招收中考成绩低于当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学生的;未经审批违规跨区域招生或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求取学生的。(十)以集团校、联盟校等名义封锁生源、干扰他校正常招生或宣传的:初中学校或教师对初中毕业生封锁职业院校招生信息的。(十一)违背学生和家长意愿,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填报指定志愿、代替学生和家长填报志愿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干扰或限制学生填报志愿的。(十二)其他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在招生工作中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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