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征-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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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会貂列食品数鼬用播驾勤法检则机f勾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就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承担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和省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承检机构考核管理主要是对承检机构执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任务合同书要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提出
2、处理意见。第二章承检机构工作要求第三条承检机构抽样检验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准确的原则。第四条承检机构应具备并持续保持与所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和资质,建立、实施和保持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遵守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五条承检机构应设立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规定岗位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第六条承检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包含样品管理、培训管理、保密、回避等,落实各项工作制度要求,保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第七条承检机构每年应定期开展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将食品安全抽样检
3、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抽样检验技术、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纪律等纳入年度培训考核计划,培训、考核应覆盖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有关的全部岗位及工作人员。第八条承检机构应当遵守下列工作要求:(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二)应按照计划安排、合同约定及省局工作要求,均衡、保质保量完成抽样检验任务;(三)承担抽样任务时,应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抽样人员和设备,按规定支付样品购买费用,开展抽样工作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抽样信息;(四)应按规定及时交接样品,样品制备及存放应符合相关规定和包装标识的要求,备份样品应
4、按规定保存和处理,建立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常态化工作机制;(五)应按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检验相关信息,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六)抽样检验过程中发现检验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按规定时限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报;(七)应加强质量控制工作,质量控制应覆盖所承担检验任准确性的质量控制要求,并做好记录;务的项目、人员、场所、环境和设备设施,满足对有效性和(八)承检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产生的电子数据应当完整、有效,人员经授权方可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数据等操作应当有记
5、录。应实时开启具备审计追踪功能的仪器设备或系统;(九)其他合同约定的要求。第九条承检机构及其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有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提前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二)随意变更抽样样品信息;(三)调换样品;(四)瞒报、谎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五)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报告;(六)未经任务委托方同意,分包或转包抽样检验任务;(七)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八)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九)在实施抽样检验期间,接受企业同一批次产品的委托检验,或明知该企业委托送检该批次样品,仍然实施该批次样品的监督抽检;(十)其他影响数据结果真实、客观、
6、准确、完整的行为。第十条承检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及时主动向任务委托方书面报告:(一)因机构划转、兼并重组等,导致法人、资质、检验能力等发生变化的;(二)不再具备相关检验资质的;(三)与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互相从属、同属或控股等关系的;(四)不能按要求承担抽样检验工作的;(五)其他应当主动报告的情况。第十一条承检机构应当参加省局组织开展的检验能力评价、留样复核检验等工作,配合做好现场检查、数据抽查等工作,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第三章考核管理第十二条省局每年对承担当年度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进行动态考核管理,根据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开展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对承检机构
7、抽样检验数据质量进行抽查;(二)对承检机构开展现场检查;(三)对承检机构留存的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四)对承检机构开展检验能力评价;(五)对承检机构抽样检验质量指标进行评价,包括监督抽检不合格率、数据退修删除情况、初检结论推翻情况等;(六)其他情况,如对承检机构在任务执行过程中的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价。第十三条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依据数据抽查、留样复核检验、检验能力评价、现场检查、质量指标及其他等考核结果,确定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成绩,综合考核成绩评分从高到低分为A、B、C三档,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通报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第十四条对履职尽责、表现突出的承检机构给予通报表扬:(一)年度综合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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