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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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以下称“公共服务”),是指国家根据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依托国家统一建设的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公共服务平台”),为自然人提供申领网号、网证以及进行身份核验等服务。本办法所称网号,是指与自然人身份信息一一对应,由字母和数字组成、不含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符号;网证,
2、是指承载网号及自然人非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认证凭证。网号、网证可用于在互联网服务及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服务中非明文登记、核验自然人真实身份信息。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网信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公共服务平台依法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国务院民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卫生健康、铁路、邮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笫四条持有有效法定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可自愿向公共服务平台申领网号、网证。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需要申领网号、网证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
3、监护人同意,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申领。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需要申领网号、网证的,应当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下申领。第五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互联网服务中需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可以使用网号、网证依法进行登记、核验。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险真实身份信息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第六条鼓励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按照自愿原则推广应用网号、网证,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身份登记和核验服务,通过公共服务培育网络身份认证应用生态。第七条鼓励互联网平台按照自愿原则接入公共服务,用以支持用户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脸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依法履
4、行个人信息保护和核险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互联网平台接入公共服务后,用户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并通过验证的,互联网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用户同意提供的除外。互联网平台应当保障使用网号、网证的用户与其他用户享有相同服务。第八条互联网平台需要依法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但无需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仅提供用户身份核验结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互联网平台确需获取、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经用户授权或者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最小化原则提供。未经自然人单独同意,互联网平台不得擅自处理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法
5、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为自然人提供申领网号、网证以及进行身份核验等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在向自然人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其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未经自然人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不得擅自处理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用户要求,及时删除用户个人信息。第十条公共服务平台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前,应当通过用户协议等书面形式,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用户告知下列事项:(一)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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