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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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建立健全多元化用工机制,形成相对合理的固定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教职工队伍结构,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没有纳入学校岗位、编制管理,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学校工作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学校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第二章岗位申请与人员聘用第三条用人部门因工作任务繁重、在编在岗人员不足,可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涉密岗位除外)设置一定的劳务派遣岗位。劳
2、务派遣人员的聘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首先由校内用人部门根据学校下发的通知(每年年初集中办理一次)在核定的岗位范围内提出聘用申请(附件D,明确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岗位职责、聘用期限等,报人事处审核并由学校审批。第四条劳务派遣岗位的设置纳入学校岗位的统筹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聘用应在用人部门岗位数量指标内,如需增加指标数量需由学校研究决定。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可由学校在特定范围内进行招聘,也可由学校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备岗位要求的年龄、学历、资质及工作经验等条件,并能胜任岗位工作;(二
3、)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层次人才配偶或子女可适当放宽),其中从事教学、科研辅助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相关工作经验与业务能力;(S)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30周岁(高层次人才配偶或子女可适当放宽)。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到校工作。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岗位性质等依法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用工期满考核合格者,经个人申请、用人部门考核、人事处审核、学校审批,方可与劳务派遣公司续签用工合同。第八条学校可根据工作性质,在首个用工期限内依法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试用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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