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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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加强交通秩序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小客车施行指标管理。第三条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增量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用于新增小客车登记的指标,包括普通车增量指标、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新能源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更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用于更新后车辆办理登记的指标。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车
2、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产品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与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的非插电混合动力小客车。具体由车辆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警等部门联合会商确认。本办法所称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10月1日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小客车,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标注的进口新能源小客车。本办法所称普通车是指除前述节能车、新能源车以外的其他小客车。第五条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如下:(一
3、)增量指标以1个自然年为1个配置周期。普通车增量指标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8万个,按月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参加增量指标摇号累计次数达72次以上的个人,可直接申领普通车增量指标,不占用配置额度。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新能源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二)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单位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0%,个人指标占配置额度的90%。(三)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新能源车增量指标直接配置。第六条小客车指标的配置额度、方式以及申领使用要求等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二)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三)名下没有本
4、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本市小客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均登记为“注销”“达到报废标准(包含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或“被盗抢”状态;(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本市小客车指标;(五)不具备更新指标申领资格;(六)2年内没有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1 .本市户籍人员:2 .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3 .近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24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4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员:5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按规定不需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6 .持有本省
5、有效人才优粤卡的人员;7 .经市高层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8 .持有本市有效人才绿卡的人员;9 .经南沙区认定的外籍和港澳台人才;10 .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2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港澳台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11 .持有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近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24个月的港澳台居民;12 .在本市办理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2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外国人。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限计算至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审核结果的前一个月,外地转入医保时限不纳入累计时限,重
6、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时限。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节能车登记的,可凭车辆信息直接申领节能车增量指标。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登记的,可凭车辆信息直接申领新能源车增量指标。第十七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12F1.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市公安、医保、市场监管、税务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第十八条市公安户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本市户籍信息以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一)在公安机关立案,并于2012年7月1日以后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
7、台登记为“被盗抢”状态:(二)被盗抢车辆在办理被盗抢登记业务前,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没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被盗抢车辆被迫回后,单位和个人应当放弃因车辆被盗抢取得的指标,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若被盗抢车辆被追回,在解除车辆被盗抢状态之D起6个月之内未办理上述登记的,名下使用上述指标新购置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今后均不产生更新指标。车主应当在车辆登记为“被盗抢”状态之后24个月内申领指标。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按照本办法不产生更新指标的车辆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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