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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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县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出资企业和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政府出资企业,是指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
2、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表现形式为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土地、其他资产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四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并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及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第六条财政(国资)部门对其所出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按照县国
3、资委监管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试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报批。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卜.设的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国资办)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的具体事务,对国有单位资产登记、处置进行审批,依法对国有资产处置和租赁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4、;负责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系统日常维护、信息更新和资产报表(含月报、年报)的审核、汇总、上报等相关工作。第九条乡镇财政分局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国有资产的监管,配合、指导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做好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国有资产处置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行为实施监督。第十条涉及土地的国有资产和砂石等资源处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办理;涉及河道砂石、长江河道中砂石等资源及其他水资源处置由县水利局负责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办理。对依规批准涉砂石资源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
5、余部分允许对外销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同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关资源处置结算工作,确保处置收益如期足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第十一条县审计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有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代表县政府履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职能,协助县财政局(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有关监督管理,特别是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务车辆配置管理。第十三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产(包括公路、桥梁、水务、市政基础设施等)委托监管单位为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第三章产权登记第十四条产权登记按照统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财政部门、
6、县国资办根据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C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当向县财政局(国资委)申报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并发放产权登记证。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变化的,办理变更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第十七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向县财政局(国资委)提交以下文件:(
7、一)主管部门的批文(包括企业法人代表的任职批文);(二)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组织章程副本;(三)占有国有资产的合同或协议书以及划拨资产的银行转帐单;(四)资金来源的证明:(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土地资产的证明;(六)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有关财务报表,有关单位的批文和其他有关材料。第四章资产配置第十九条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县财力状况等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的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的国有资产配置纳入年度预算程序,按照下列程
8、序办理:(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由申请国有资产配置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本单位卜.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二)主管部门先行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三)经县财政局(国资委)批准后,申请国有资产配置单位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配置的申请应以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审批。第二十二条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由主管部门核实并上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批准后购置;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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