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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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本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形势,建立科学、规范和完善的管理机制,管好用活集体资金,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市农村集体会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济联社”)、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经济社”)及使用村集体资
2、金(资产、资源)成立的公司和企业及实际控制(包含且不限于控股等形式)的其他经营主体。第三条区辖区内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区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各街道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实施本制度。第五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四议两公开”是指重大决策事项严格按照党组织提议、党组织和董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四个程序依次开展,并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制度。第二章财务组织形式及岗位责任第六条农村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开
3、展财务管理工作。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应保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第七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街道应设立专门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履行农村集体会计代理服务职能。实行会计委托代理且不承担社账代理工作的村级农村集体,设出纳(报账员)若干人,因工作需要可设会计1人:承担社账代理工作的村级农村集体,可设会计、出纳若干人;社级农村集体设出纳(报账员)1人。第八条农村集体法定代表人是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九条从事农村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第十条会计机构、
4、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规制度,严格把好收支关。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会计人员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财务法规、制度不予办理或依职权予以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应推行公开招聘,并实行回避制度。村社集体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从事本村社的会计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村社集体中担任出纳。第十二条会计和出纳岗位必须分人负责,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出纳人员不得
5、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第十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交接时,由原任会计结好所有账目,编好应做的会计报表,并将任期内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列表记录,编制移交清单,一式数份,由接任人清点签收。除交接双方签章外,还应有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派出的监交人监交并签名。移交手续办好后,原任会计方可离任。已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农村集体,交接时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制度。经济联社、经济社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
6、2004)12号);经济联社组建的公司及村、社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或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原则。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第十六条会计科目。经济联社、经济社统一采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表(粤财农管(2013)8号)所设置的科目;所属公司及村、社企业统一采用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各农村集体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设明细科目。第十七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的取得和填制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第十八条会计账簿。
7、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性账簿。第十九条会计报表。按月和年度编制的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因工作需要可增设其他报表。第二十条财务核算应实行会计电算化。使用会计软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财政部关印发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2013)20号)的有关规定。第四章预决算管理第二十一条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根据上年度收入实绩及对预算年度收入情况预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和“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第二十二条预算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
8、经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补助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预算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它支出。第二十三条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财务预算的编制或调整,应经股东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每年年终,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提交股东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及决算报告应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并报街道审核通过后执行,同时将决议公开情况和实施结果送街道存查。第五章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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