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生命通道”管理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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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生命通道”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切实加强我市消防“生命通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争取消防救援宝贵时间,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地方标准DB36/T1085-2018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技术标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各区(市)要对标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要求,将消防“生命通道”纳入城市功能和品质提升工作内容,全面排查整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妨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结合城区
2、改造,在老旧和新建住宅小区、人员密集场所明确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在专门区域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明确部门和专人进行管理,街道社区定期排查,相关部门定期检查,党委、政府定期督查,形成消防“生命通道”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全市消防“生命通道”畅通无阻,火灾事故明显减少的目标。二、工作任务(-)发布通告提高群众重视程度。以市政府名义统一发布关于加强消防“生命通道”管理的通告,进一步指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生命通道”的违法性、危害性,明确各部门和相关单位的管理责任,声明禁止行为和法律后果,公布举报途径及处理方式,通告由各区(市)联合当地媒体发布。(二)明确消防“生命通道”管理职责
3、。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调度、督导各地、各部门畅通消防“生命通道”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履行职责: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生命通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履行消防“生命通道”管理职责;督促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消防“生命通道”管理,对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生命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当固定证据,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督促乡镇(街道)对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召集业主委员会研究落实消防车通道标线标识管理。市财政局应履行职责:为市本级财政保障的市城区市政道路上消防车通道的标线标识、管理维护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各区(市
4、)、管委会保障本辖区范围内的所需经费。市自然资源局应履行职责: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充分征求消防、住建等部门意见,保障消防车通行要求。市住建局应履行职责:督促在建工地落实消防车通道的畅通;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落实标线标识管理,保持完好有效;对职责范围内的道路限高和桥梁限重等情况,应书面抄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在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标线标识、管理维护过程中涉及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的,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启动应急使用程序。市城管局应履行职责: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市场、夜市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对应设有消防登高作业面的场地,不允许设置市场摊位;对违规占用消防救援作业场地停放车辆的,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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