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矿山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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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旗名Vd管理力注(2024年借力)(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绿色矿山管理,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突出生态优先、科学开采、节约高效、绿色低碳
2、,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协调,具备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低碳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矿山管理规范化、企业运营数智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特点的矿山。第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经信、科技、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林业、金融监管、证券监管等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企业建设、第三方评估、定期复核、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管理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工作。(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绿色矿山管理相关制度,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绿色矿山第三方
3、评估、复核和出入库管理等工作。(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引导矿山企业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三)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支持矿山企业科技研发,创新成果转化等工作。(四)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和复核等工作经费。(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和尾矿生态环境监督、污染防治监管,监督矿山企业落实相关环保措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职责参与绿色矿山复核和出入库等管理工作。(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矿山企业落实水土保持、水域占补平衡相关措施。(七)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督矿山企业依法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依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
4、证,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停用尾矿库实施闭库销号;依职责参与绿色矿山复核和出入库等管理工作。(八)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登记注册、注销等行为,依法依规将失信矿山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九)能源部门负责指导矿山企业节能降耗管理工作。(十)林业部门负责矿山占用林地草地、林木采伐等用林手续办理以及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植被恢复的监管。(十一)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绿色矿山金融服务,支持矿山企业绿色发展。(十二)证券监管部门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第二章绿色矿山建设第五条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
5、的责任主体,应当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相关方案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开采、运行和管理。第六条新建矿山、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剩余储量可采年限3年以上)应当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矿山,参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加强管理。第七条新建、改扩建、停产矿山应当在正式生产或者复产后1年内建成绿色矿山。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计划,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指标要求、进度安排和资金预算等内容,并按照计划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开绿色矿山建设计划和进度,加强与受矿山影响的周边利益相关者的交流
6、互动,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第十条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开展数字化、智能化建设,采用数智技术、设备赋能产业升级,逐步实现矿山企业生产要素数字化、应用场景可视化、管理决策智控化、设备设施无人化(减人化)。第三章第三方评估管理第十一条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全省统一的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库和评估专家库,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二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开展绿色矿山评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0%)。评估专家应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政策和标准,宜涵盖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专业。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自评估达
7、标后,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入库申请。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对绿色矿山先决条件、申报材料齐全性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第十四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根据待评估矿山实际情况选取相应专业的评估专家组成评估组,人数不少于5人,组长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职人员担任,评估人员应是绿色矿山评估专家库成员。第十五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现场评估,出具第三方评估报告,签署真实性承诺书,保证评估结果公平、公正。第十六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应当与待评估矿山保持独立,不得参与矿山自评估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矿山企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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