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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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快培育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海市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新形势下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范围)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村)居民发起成立,在社区(村)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居(村)委会工作机构、业主委员会、楼栋自治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组织不属于社区社会组织。第三条(原则)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乡
2、镇)党(工)委和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遒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四条(管理)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管理。达到法定登记条件的,按照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形式登记成立。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参考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形式,以协会、中心、社、站、队、组等作为名称,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五条(分类)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的服务类型分为公益慈善类、生活服务类、社区事务类、文体活动类。公益慈善类: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
3、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生活服务类: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未成年人保护、文化教育、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社区事务类:开展社区环境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社区矫正、物业协商、婚丧事务、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文体活动类: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文体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登记)对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现行的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在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4、依法查处。第七条(放宽准入)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准入门槛。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活动场所可为室外公共空间;有2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1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和单位会员混合的不少于20个;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不低于100OO元,一般社区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元,行(事)业规定有最低限额的除外。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八条(备案类型)对能持续开展活动,有负责人、相对固定的活动成员、基本组织架构和组织章程,但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不能持续开展活动,或刚培
5、育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村)党组织领导,居(村)民委会对其进行台账管理,指导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待其发展稳定后,纳入备案管理。第九条(备案条件)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明确的负责人和固定的联系方式;(二)有规范的名称: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所在街道(乡很)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在街道(乡镇)层面备案,活动范围涵盖多个社区(村)的组织,可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三)有一定规模且相对固定的活动人员:以社会团体组织形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由3个及以上自然人或2个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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