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会议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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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全面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以下简称“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政务阳光透明,推进决策公开,密切政府群众关系,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提高会议效率,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涉及需要广大公众知晓的事项,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和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引导公众广泛参与政策制定(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三条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相关专家、有关媒体等列席会议:(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
2、益的水利重大决策事项;(二)涉及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水利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规划;(三)人民群众关注的水利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四)其他有必要邀请代表列席的事项。第四条利益相关方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的热情;(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第五条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权利:(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具体责任处室(单位)进行咨询;(三)会上有权
3、要求发表意见。第六条会议筹备与组织:(一)安排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由会议具体责任科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参会代表人数与名单,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会议利益相关方或利益相关方代表。(二)利益相关方列席的会议一般由科室负责人主持,会议具体责任科室负责通知其他与会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等工作。(三)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映,由具体负责人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适当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四)会议进行中,会议具体责任科室要维持会场秩序,如有必要,需提前安排特定时间由利益相关方代表进行提问与发言,广泛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对相关发言内容进行记录,作为最终会议决策的参考。(五)会议结束后,会议具体责任科室需整理此次会议相关材料、会议成果、参加会议人员等内容,并在3日内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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