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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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保证混凝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活动以及对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预拌混凝土企业或分厂(分站)(以下预拌混凝土企业或分厂(分站)统称“企业”,单指预拌混凝土企业时用“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实现预拌混凝土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加强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研发高性能预拌混凝土并申请专利。
2、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卜.统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企业向所在市、县行政区域外的工程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时,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应配合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申请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后,方可从事预拌混凝土活动。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厂(分站)的,应在分厂(分站)从事预拌混凝土活动前向原资质批准部门备案。第二章实验室管理第六条企业应按照建
3、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要求设立实验室,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分厂(分站)的实验室与实验室主任、试验员应分别单独配置。第七条实验室人员配备应符合卜.列要求:(一)实验室主任应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实验室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序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配合比设计能力。(二)具备开展预拌混凝土及其原材料相关检试验能力的试验员(含实验室主任)不少于4人,且满足检试验需要。实验室主任、试验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八条实验室主任、试验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企业。第九条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检测能力实验室应具
4、备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中水泥、粗骨料、细骨料、掺合料、外加剂等质量主要控制项目相关参数,以及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坍落度、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泌水、含气量、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等参数的检测能力(详见附件I)。(一)仪器设备和检(试)验环境1 .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相应检测能力的要求,并提供有效的检定(校准)证明。2 .实验室环境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枳应能满足检(试)验需要。第十条实验室与搅拌站(楼)配料控制系统软硬件应满足现行规范标准和政策要求。第十一条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规范标准及检测能力出具检(试)验报告,检(试)验报告应信息准确,
5、数据真实,检测、审核、签发等人员签字应齐全。检测、审核、签发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检测项目岗位证书。第十二条检(试)验流转单、样品、原始记录、检(试)验报告的编号应按照年分类流水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抽撤、涂改,确保检(试)验过程可追溯,并单独建立不合格检(试)验报告台帐。第十三条检测试样留置应符合下列要求:-)配备检测试样管理员,负责试样留置工作。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留置等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要求:(二)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试)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试)验后留置不少于7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试)验后留置不少于3天。水泥封存样保留不少于40天,外加剂封存样保留不少于半年。第三章混
6、凝土质量控制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以实验室为核心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技术和试验员业务培训,制定仪器设备、试验员、作业指导等实验室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第十五条在天然砂资源匮乏的地区要积极推广机制砂,严格控制净化海砂使用范围。未经净化处理或净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海砂不得用于配制混凝土。严禁净化海砂或者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要求的砂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结构。第十六条企业应按照预拌混凝土进厂原材料汇总表(附件2)格式建立进厂原材料台账。原材料存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应采用密封的储料筒仓,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分别存储并
7、作好标识,严禁混仓。(二)厂区内砂、石等原材料料仓应封闭,堆场应进行硬化处理,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设置隔墙分仓堆放并作好标识,净化前的海砂严禁进入预拌混凝土厂区内存放。第十七条企业应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厂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使用前应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体化平台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预拌混凝土管理子系统”中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厂信息登记”进行进厂信息登记。企业应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登记内容在省厅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进厂的原材料应取样复验,检验结果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规定的方可使用。其中,砂使用前,企业应进行
8、氯离子含量和贝壳含量检测(机制砂可不检验贝壳含量)。净化海砂的氯离子含量和贝壳含量应符合建筑及市政工程用净化海砂(JG/T494-2016)要求(氯离子含量W0.003%,贝壳含量3%),其他砂的氯离子含量和贝壳含量应符合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JG/T568-2019)特级砂要求(氯离子含量)01%,贝壳含量03%)。当结构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大于0.003%时,水泥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25%,拌合用水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250mg1.,第十八条企业应按照本单位常用材料,根据现行规范标准通过试验制订预拌混凝土常用配合比表,并明确施工配合比调整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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