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指导意见(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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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结合我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第二条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我省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浙江省、市、县各级国有企业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适用本意见。其他项目可参考使用。依法必须招标的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
2、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或者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三)本条前款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招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本意见所称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县发展和改革委(局)核准或者备案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第三章监管权限及职责第五条全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能源局、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县(
3、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对本级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省能源局负责全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建立健全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体系,负责编制全省统一的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示范文本,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能源领域信用评价体系。第七条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市级及以上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辖区内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跨多个设区市辖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单位,由省能源局根据项目投资分布情况指定。第八条县(市、区)能源
4、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能源领域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承接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交办的能源领域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跨多个县(市、区)辖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单位,由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投资分布情况指定。第九条设区市、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依法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主要工作包括:(一)接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的项目招投标过程资料。(二)依法审查招标人提交的招标计划等有关文件;对资格预审公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布、澄清文件发布、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定
5、标、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处理本级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案件,并依照国家九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投诉处理工作。(四)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上报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第十条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推送涉及本行业预警信息的处置工作。第四章标前、标中和标后监管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经核准或备案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
6、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5日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7、公示媒介应当与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一致。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等招标投标信息应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第十六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原则上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并依照交易平台相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将拟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示不少于5日,征求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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