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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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我县城镇职工购买自住房屋,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明确贷款人、借款人和受托金融机构三方职责,维护有关各方利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是指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用以购买自住房屋的一种个人贷款形式。第三条职工购买自住房屋支付房款时,可先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购房
2、资金不足部分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贷款。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中,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购房人为借款人,受托办理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为受托银行。第五条贷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由贷款人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支取的前提下,贷存比暂按最高不超过50%确定,以后年度随公积金归集额度和贷款回收情况做适度调整,每年年末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贷存比例余额编制下年度贷款计划,报经县政府审定后实施,并报市住房公积金
3、管理中心备案。第七条贷款人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贷款人委托受托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对象为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的在职职工。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辖区内合法有效的常住户口;(二)在境内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自住房屋,借款人为房主;(S)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连续、及时、足额缴存于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年以上;(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4、,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具有支付购买住房总价款40%以上的自有资金;(六)有贷款人认可的足额、合法有效资产作为抵押或有保证能力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作为保证人;(七)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A)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借款人、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二)借款人、保证人单位出具的借款人、保证人职业及家庭经济收入证明;(三)借款人购买住房的合同和首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五)借款人、保证人财政工资卡(折)原件和复印件;(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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