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中省市资金考核奖励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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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取中省市资金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一、考核原则坚持“鼓励先进、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综合考核”的原则,对争取中省市资金工作进行考核奖励。二、考核对象全县7镇1街、县级各部门。三、考核内容(一)纳入考核争取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结余、存量资金安排补助我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各类用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其他专项用途的资金、工作业务经费。下列资金不纳入考核范围:一般债券、专项债券、中省市财政借款、债券转贷收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捐赠资金。中央、省、市属单位在我县境内直接组织实施、资金未通过县级财政监管的项目投资。省、市从我县统
2、筹收缴后,按政策规定比例分配回我县的资金(超出比例部分纳入考核)。(二)年度考核任务下达:县财政局按照上年度争取资金完成情况,结合当年市上下达我县争取中省资金任务,提出本年度各镇街、各部门争取资金任务意见,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以县委、县政府文件下达。(S)争取资金统计标准:以考核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县财政收到的与市财政核对无误后的资金指标文件为准。中、省、市未通过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由争取部门于每月底将资金文件、到账证明等资料送县财政局审核、统计。提前下达资金以文件下达年度为准,按文件下达时间计入当年,不再计入下年度。鼓励各单位相互配合争取资金,对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争取
3、的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协商确定数额,各自签章认可后由县财政局分别计入各单位,不得重复申报。四、考核办法按照争取中省市资金日常管理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和季度通报情况加权得分,汇总计算年终得分,确定考核奖励名次。考核基础分值IOO分,年终按目责考核占比折算后计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一)日常管理情况考核占比5%:根据各镇街、各部门资料报送情况考核得分。(二)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占比90%:按照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占任务的百分比考核得分。(三)季度通报考核占比5%:争取资金按季度督导,年底按通报情况综合考核得分。(四)加分减分项:完成当年任务的单位,在任务基础之上,超额量每增加10%增加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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