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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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
2、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社
3、会救助实施办法及其重点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再统筹考虑采取高龄补贴、孤儿救助、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增强生活保障。第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进行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二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赔养、抚养、扶养义务
4、人,或者其法定埼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府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三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一)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州、市人民政府也可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供养标准.结合本地实范围。第十八条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费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青少年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可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
5、装被衿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申请特困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监护人向特困儿童户藉所在地乡镇人民玫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馍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认定条件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并按照有关要求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二)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后IO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函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县级财政部门将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账户。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第十九
6、条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智障儿童.第三十一条教育救助的目的是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带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第三十二条继续做好我省现有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职学生资助政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做好各教育阶段各项资助的协调工作。第三十三条教育救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和学生基本
7、学习条件进行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三十四条教育救助申领程序.每年10月30日前,申请救助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按照规定报相应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将救助金拨付学校,由学校负责核发。学校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教育救助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手中。第三十五条建立教育救助备案制度。学校每年要将经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审定的教育救助学生名单及救助金额存档.同时上报属地教育行政主管的学生资助部门备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房租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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