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副总选派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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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科技副总选派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副总队伍制度建设,以企业需求为主导,组织引导更多科技人才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助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强产学研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夯实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人才基础,加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副总选派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按照匹配精准化、选聘社会化、服务实效化、管理科学化的工作思路,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选派科技人才到江苏省内企业兼任科技副总,帮助企业协同解决技术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创新发展难题。第三条科技副总选派工作由
2、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教行厅(以下简称“省三部门”)联合开展:地方人才、科技主管部门承担本地区科技副总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科技副总须同时满足以卜.基本条件:(一)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优良的政治素质和作风学风。()身心健康,具有较强产学研合作的经验和能力,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40周岁(含)以下青年人才。(三)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聚焦“1650”现代产业体系和“51010”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需求,能够依托派出单位优势助力企业创新发展。(四)坚持有位有为,选派后须在合作企业服务不少于2年,每年累计到企业
3、现场服务的时间以及在合作企业的职责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第五条派出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国内高等学校、中央科研机构、部省属科研院所。(二)派出单位申报人所属学科须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授予权,或者为省级(含)以上重点学科(或重点专业)。第六条合作企业须同时满足以卜.基本条件:(一)在江苏省境内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型企业,具有明确的岗位需求。(三)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符合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要求。(四)具有下列资质之一:省级(含)以上创新型领军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未来产业领域企业。(五)不得为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创办或入股的企业。第三章主要职责第七条科技副总主要职责:()帮助企业制定创新发展规划、梳理企业创新需求、完善创新组织管理机制,为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产业布局等提供咨询服务。(二)帮助企业针对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研究攻关、研发新产品等,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企业落地转化。(三)帮助企业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协调派出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等与企业实现开放共享,协助申报各类科技、人才等项目以及标准、专利等。(四)帮助企业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团队),开展创新能力培训,推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等。第八条派出单位主要职责:
5、(一)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报科技副总,对推荐中报人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作风和科研诚信进行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二)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科技副总的支持政策并兑现落实,做好科技副总管理服务保障工作。(三)支持科技副总推动科技成果在企业转化应用,支持其利用本单位相关科研力量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四)加强本单位科技副总培养培训,提升科技副总服务企业创新能力,收集并宣传先进典型案例。第九条合作企业根据自身创新发展实际确定人才需求,并设立相应科技副总工作岗位。合作企业应当为科技副总在企业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生活保障和安全保障等,并在聘用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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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科技 副总 选派 工作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