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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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省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促进省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自然公园,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省级自然公园包括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
2、森林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级海洋公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省级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除外)。省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进行管理。第四条江苏方林业局主管全省省级自然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省级自然公园。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省级自然公园,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做好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等多目标融合。第二章设立、调整撤销第六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或者撤销等评审工作。第七条
3、省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或者撤销,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批准前,省林业主管部门需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范围边界及矢量数据核实,经江苏省省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第八条设立省级自然公园应当具备卜.列条件:(一)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或者自然景观在全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具有特殊的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二)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且资源分布相对集中,与其他自然保护地不存在交叉重叠。(三)范围边界清晰,土地及海域、海岛权属无争议,相关权利人无异议。(四)有明确的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有专职工作人员。(五)具备必要的保护管理基础
4、设施和合理利用服务设施。申请设立省级自然公园,应当提交以卜.材料:(一)U请文件。主要包括中请设立省级自然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资源条件和价值;保护管理状况;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二)中报文本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设立省级自然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以及范围边界矢量图;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情况: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调查:土地及海域、海岛权属情况:已查明矿产资源情况;对保护对象、保护价值、管理状况等综合评价:规划文本或者发展目标和主要措施;相关权利人意见征求、公示情况等及相关佐证材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见等。(三)影像资料(需要时提供)。内容包括申请设立
5、省级自然公园的基本情况、资源条件、主要保护对象价值和保护管理情况等。第九条经批准设立的省级自然公园,不得擅自调整范用边界。因实施国家和省重大项目、优化保护范围、处置矛盾冲突等情形,可以申请省级自然公园范用I调整,但原则上保持面枳相对稳定。申请省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主要包括调整理由;调整前后的面积、范国边界:对资源价值影响的评估: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二)申报文本资料。主要包括范围调整的理由和必要性;调整后的而枳、范南边界以及范围边界矢量图;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情况;调整区域内发源和保护管理情况;调整后的综合影响评价;调整区域内土地及海域、海岛权属情
6、况,已查明矿产资源情况;相关权利人意见征求以及公示情况;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冲突处置方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见等。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需调整省级自然公园范附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对省级自然公园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需组织专家论证。(三)调整区域的影像资料(需要时提供)。内容主要包括调整区域资源基本情况、资源条件、主要保护对象价值和保护管理情况等。第十条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省级自然公园原则上不得撤销。省级自然公园出现生态功能丧失、主要保护对象灭失且经评估无法恢复等特殊情形,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审查后,可以申请撤销。申请省级自然公园撤销的,应当提
7、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主要包括撤销理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一)中报文本资料。主要包括撤销的理由和必要性:无法修复或恢复论证报告;公示情况;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见等。第十一条省级自然公园设立、范围调整的批复文件,应当包含省级自然公园的名称、行政区域以及面积、范围边界数据等。第十二条省级自然公园变更名称或者依据勘界结果更正面积和范围边界等,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规划管理和分区管控第十三条省级自然公园规划是省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的基本依据。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或者范围调整之日起,按照批复文件明确的面枳、范阚边界和相
8、关要求,及时编制或者修编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规范,并与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编制规划还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权利人、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省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体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自然特征、文化内涵和江苏特色。第十四条省级自然公园规划期般为十年。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两年,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应当组织评估,作出足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第十五条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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