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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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国行道建设管理,保障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及其建设管理,以及相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道(以卜.称国省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和省道。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国省道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项目有关省级许可事项的审批和省本级直接实施项目的管理。设区
2、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建设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国省道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事业发展机构(以下称省公路事业发展机构)具体承担全省国省道建设的指导协调、督促落实,负责项目省级有关行政许可的符合性技术审查等工作。主要包括:(一)参与国省道前期工作研究,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预审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二)参与编制并组织执行国省道建设计划:(三)承担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等行业管理相关工作;(四)具体负贵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五)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作。行
3、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指导国省道建设的执法监督,并按照职责负责省本级直接实施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卜工作:(一)负责协调跨区域衔接项目的前期工作:(二)负责组织协调、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负责组织协调、开展项目建设的有关手续办理,建设期间的矛盾协调工作;(四)负责协调项目征地拆迁、地方建设资金筹措;(五)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作。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国道、省道规划,结合全行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安排、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资金筹措情况,制定国省道年度建设计划。第七条县级以上
4、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卜.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从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费加强项目前期、实施、验收等阶段的管理工作。相关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前期文件,开展项目招标投标、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交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省道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相衔接的协同发展机制,坚持建管养运并重,实行全过程管理。第九条项目建设应当推行现代工程管理和建设标准化,推进交通运输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并结合地域特点、建设条件等因素,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建设工程品质。第二章项目前期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根据国
5、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开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项目前期的组织协调、审查把关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相关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相关文件的编制及报批等工作;相关前置专题研究及其报批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数字、绿色、平安、品质公路及建管养运一体化要求。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在取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意见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
6、经依法审批后执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事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项目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地区规划和实际需求,按照规定同步设计完善交通安全、环境保护、交通调查、监控以及养护、管理、服务等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概(预)算。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从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要求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投标、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环境保护、廉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申请办埋质量监督手续,并配合相关机构对其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
7、度,申请施工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四)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五)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项目施工许可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报项目所在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第十七条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管理国省道建设项目,也可以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第十八条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
8、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等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优质优价、质量安全环境、平安百年品质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相关条款。第十九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等单位依法分别签订业务合同和廉洁合同、安全合同;建立健全合同履约考核机制,强化合同管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第二十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等进行监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从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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