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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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再用保合评价您理力注(也来春见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在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旨在实现建
2、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贲审核和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各旗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认定、采集、更新、监管等具体实施,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记录和发布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分数和评价等级。在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主动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
3、公平、公正。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得分由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不良行为信用分组成。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信用评价得分=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60分)+良好行为信用分(最高40分)-不良行为信用分。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由企业初始信用分和企业经营条件分构成。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分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抢险救灾活动、社会公益活动或其他社会责任中获得的旗(县、区)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合法群团组织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的信用计分;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相关规定,受到旗(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信用计
4、分等。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信用分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旗(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信用扣分,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用扣分。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十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采集方式包括企业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信息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一条基本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当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企业应及时、诚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因申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良好行为信
5、息失效或评价期限缩短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不良行为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现场采集、系统采集和联合惩戒信息的确认采集等方式采集。不良行为信息将通过系统即时推送信息方式告知相关责任主体。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应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第四章公示和异议第十三条系统新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包括行政处罚信息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不良行为信息)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责任主体和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异议。第十四条对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谁监管、谁受理“、“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受理。对信用信息评
6、价结果的异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第十五条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第十六条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回复。异议人对旗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旗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旗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复核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七条企业基本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
7、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五章评价及应用第十八条系统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发布上一个工作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和信用等级和记录。第十九条系统根据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信用等级划分具体办法如下:A级:信用分为90-100分的企业。B级:信用分为80-89分的企业。C级:信用分为60-79分的企业。D级:信用分为59分以下的企业。第二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并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该评级有效期为12个月,期限届满后根据企业信用分值重新确定等级:(一)利用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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