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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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提升水利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功能,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对其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水利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社会公共防洪(潮)、治涝、供水、灌溉、发电等方面需求而控制的,持续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利工程资产。独立于水利基础设施、不构成水利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和船只等,不再提
2、供公共服务的水利工程,以及为改善水利工程周边环境,提升景观效果而控制的水景观及绿化工程,不属于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应纳入单位固定资产或其他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功能,分为防洪(潮)工程、治涝工程、灌溉工程、引调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库工程和水文基础设施等9大类资产。按照单体工程特征,分为堤防、险工工程、控导工程、水闸、泵站或水厂、渠(管、隧)道、渠首枢纽、其他渠系建筑物设施、调蓄水库、塘坝、地下取水设施、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沟壑治理工程、山区水库、平原水库、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和其他水文测站等20小类资产。(二)管理原则。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应当
3、遵循权责明晰、分级分类、规范核算、全面报告的原则。1.权责明晰。构建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管护单位)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监督管理机制,坚持谁管护、谁负责的原则,推动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合理配置、科学管护、规范处置。2 .分级分类。合理划分不同管理层级、不同管理部门和单位的管理职责;建立符合各类别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内在特点和规律的管理制度,满足有关各方的需求。3 .规范核算。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采取各类投资建设方式形成的水利基础设施资产,严格资产确认和登记入账核算。4 .全面报告。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将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全部
4、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做到全口径、全覆盖,不重不漏。(三)管理职责。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1.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综合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基础设施资产报告工作。2,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利基础设施资产行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管护单位开展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基础设施资产报告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出租、处置、经营等事项;组织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3,管
5、护单位负责本单位管护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的清查登记、入账核算、养护运营、收入收缴、资产报告等工作;办理本单位管护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出租、处置、经营等事项报批手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四)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进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效衔接,将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存量情况、养护维修情况以及绩效情况等作为项目建设维护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的有效盘活和高效利用。二、配置管理(五)总体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发展规划、水利高质量发展需求,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水利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情况和绩效目标,科学配
6、置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六)配置方式。水利基础设施资产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购置、调剂、接受捐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移交等。(七)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应当依法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严禁违法违规举债,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不得增加隐性债务。通过建设、购置等方式形成的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水利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由管护单位按照国家统
7、一的会计制度登记核算,并接受相关建设资料。对于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水利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暂估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八)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形成的水利基础设施资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PPP项目合同(协议)的约定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形成的水利基础设施资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2024年第17号令)的有关规定执
8、行。(九)通过调剂、接受捐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形成的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由移交方履行划转审批程序,接收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接收意见,确定管护单位。(十)管护单位应对建设、购置、调剂、接受捐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取得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建立资产卡片和实物资产明细账。三、使用管理(十一)管护单位确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政府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在验收时明确管护单位。管护单位难以确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明确。(十二)管护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督辖区管护单位做好水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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