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二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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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二级)甲方机构名称: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徐州市王陵路72号乙方机构名称:_$name乙方医保编码:$code地址:$address二。二三年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三方关系,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江苏省医疗保
2、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及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以及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督、药品及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医药价格收费政策和深化医改、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等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医保服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
3、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三条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通报医保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组织乙方开展与医保管理有关的培训,接受乙方咨询,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第四条乙方应当建立或明确医保管理服务部门,明确机构领导分管医保工作,配优配强专(兼)职管理人员,严格履职尽责,做好医保管理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五条甲乙双方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甲方
4、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乙方应当公布咨询电话,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并向参保人员宣传医疗保险政策、就医结算流程及医疗服务内容等。第六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制作定点标牌,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在本机构的显要位置公布欺诈骗保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参保人员和社会监督。第七条甲方或受甲方委托的具备资质的机构可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医疗费用进行实时监控,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控和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当确保提供的资料和传输的医疗费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八条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
5、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诊疗科目、级别、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机构类别和银行结算账户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告知。第九条乙方应当按照规定,真实、及时、完整、一致地登记(录入)、核对、填报、上传和提供有关资料、数据、票据等。第十条甲方按照规定对乙方医疗服务相关情况进行检查。甲方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乙方(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或甲方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否则乙方(当事人)有权拒绝。乙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积极合作。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当按规定进行参保人员门诊、出院满意度调查,并采取聘请义务监督员、明察暗访、
6、召开座谈会等措施,对执行医保政策、服务质量和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乙方应当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甲方按规定下达医保各项考核指标(另行下达),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总额预算指标、自费率、人次人头比等,并对以上指标实行按月统计,按季度公示,按年度考核。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乙方应当向社会公开医疗卫生服务有关信息,并建立完善查询制、费用清单制等;按要求设置电脑触摸屏。乙方不得以医保定点名义进行商业广告和促销活动。第十三条甲方坚持定点医疗机构季度例会制度,交流情况,通报医保政策及管理制度
7、、操作规程等信息变化情况,公示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医保管理、重点监控病种以及指标、结算、考核等情况,并利用多种形式按季度向社会公示。乙方应向甲方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第十四条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对于甲方布置的工作,应当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第十五条乙方应当积极、主动参与异地联网结算工作,提高异地联网结算效率,加强内部信息系统建设,畅通和甲方之间的协作机制。乙方应当做好异地参保人员在我市就医服务,并做好费用结算等其他相关服务,不得以患者参保地为由拒
8、绝为患者办理刷卡结算业务。第十六条乙方在收治异地来徐以及其他自费病人的就医过程中,应当登记病人的身份证号码,通过信息系统核验病人是否是参保人员。如果该自费病人具备刷卡结算的条件,应当主动提醒其提供医保结算凭证(包括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完成就医过程。乙方结算信息管理系统内所有刷卡及自费病人的费用明细数据,应当是与中心端数据对照成功的数据。第十七条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加快医保电子凭证的实施应用,按规定场景使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做好业务编码维护、移动支付、电子处方流转等信息化标准化建设,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就医购药服务。甲方把医保电子凭证的推广使用等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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