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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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于某,女,1978年7月28口生,汉族,软件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市#区#镇6号楼4单元602号被上诉人:蔡某,男,1973年5月5口生,汉族,北京#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是海淀区#镇#号楼#单元#号上诉人因蔡某诉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F区(20xx)昌民初字第的号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恳求: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恳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担当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依据合同约定上诉人于某应担当个人所得税的事实是错误的。
2、首先,要查清本案的事实部分,我们须要了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居间公司之间就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一系列细微环节约定。20xx年8月21日上诉人通过XXXX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上诉人多次反复向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核实税、班项目,得到确定的答复是,卖方只有一套房产,并满五年,不存在个人所得税,并且居间公司经纪人国XX亲笔列出清单(证据四),及上诉人对国XX做的录音证据三,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二)项关于出卖人担当的税、究中都清晰的表明,出卖人应当担当的税拢中不包括“所得税”,也就是讲,不会有个人所得税发生,这是出卖方以及居间公司给买受人的真实的意思表达,上述证据足以让买受人
3、信任,买卖合同中时产生的全部费用中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在此信任的基础上,买受人在第六条(四)项买受人情愿担当出卖人应当担当的税、费这一项的约定下,买受人情愿担当的税、费就是第六条(三)项下指明的第8项契税,和第六条(二)项下指明的第9项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这才是上诉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达,也是买卖双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的前提条件之一,也不存在约定不明的状况。该份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关于税、费相关规定第(一)项之所以用排列的方式清晰的表达全部应当缴纳的税、费,并在(二)、(三)项缴纳义务主体栏中通过填表V或X的形式约定清晰,就是为了防止合同出现歧义,假如关于“个人所得税”真的如被上
4、诉人所言,应当有上诉人缴纳,那签订合同时就应在买受人担当的税、费一栏中通过填表打V的形式写清晰。通过对上述买卖双方意思和语境的分析,以及相关证据的佐证,可以清晰的看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深化调查签订合同的背圻和了解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错误的机械套用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做出错误的裁判。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口期应当从20xx年10月26日起算至20xx年2月9日房屋实际过户之日止是错误的。我们认为在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上诉人有理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真实状况是,20xx年10月26日下午,交易双方和中介在昌平建委起先办理过户手续时,中介拿出一些过户材料要求卖方签字,卖方拒绝签署
5、满五年啡一生活用房证明,并借口上厕所,离开过户大厅,后始终没有出现,当天无法完成过户。IC)月至11月,买方多次督促中介(国XX)解决问题,并曾到中介店找中介协商,中介说卖方应当签字,不应当产生个税,另外签署合同时,中介讲,假如有清单之外的其他税费,中介会担当,因此,买方没有同意支付个人所得税。20xx年11月11日卖方在明知买方已经交付一半购房款,并将另一半购房款汇入卖方账户的状况下,为了获得不法利益,隐瞒不止一套住房并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真实事实,实行欺瞒手段,骗骗取中介和买方的信任,称其房屋不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促成交易的目的,至此引发冲突后,卖方不是实行乐观的方式解决冲突,而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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