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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禽曾理镯册第1期绵阳市三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学会2011年1月31日公司登记中股权之争引发的思索一一从欧亚木业股权变更谈起杨涛案由:2009年4月,袁*、傅*持相关手续向三台工商局申请欧亚木业公司股权、法定代表人和章程变更,三台工商局在收到二人申请的同时,也收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权持有人的书面异议,称“袁、傅隐瞒应当全面收购公司股权后再由现公司实际限制人张*等三人回购股权的事实”,恳求工商部门不予变更。经对双方资料初审,三台工商局认为存在“无原法定代表人签字、股权份额争议不确定(部分进入司法程序)、出现二枚公章、另一方利害关系人剧烈反对变更”四大问题,遂作出不予受理登记的确定。袁、傅即向上级登
2、记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恳求,上级机关认为应当先行受理登记,在审查后再依法作出相应的确定。而县级登记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张*等三人再次提出异议。鉴于涉及公司股权重大纷争,三台工商局确定依法实行听证。听证后,袁、傅完善相关法律文书后再行提交申请,三台工商依法受理,在审杳中收到县级人民法院的冻结令,遂依法中止审查,并驳回受理登记申请。此案中涉及了几项详细行政行为:不予受理登记,受理登记申请,依法实行听证,驳回受理登记,司法中止登记,行政调解双方维持现有登记。欧亚木业股权纠纷案历经工商诸多登记程序,市局复议、公安经侦、县级法院强制冻结、一审诉讼、政府三次调解,时值一年有余,现还处于二审诉讼中,给县级登记机关
3、留下几点思索。思索之一:推动公司治理尤为重要。所谓股权之争就是公司限制权的争夺。而公司治理是指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主要包括股东、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这些利益关系确定企业业绩和发展方向。利益关系的核心体现于公司的股权。但我们常见的发生股权之争的公司,各股东都没有超过51$的肯定控股权,这样各个股东为了争夺控股权就要跟别的股东联合,或者在二级市场购买上市流通的股票来增加自己的特股比例,以获得最大的股权比例来争取最大的发言权。但是这样的状况一般会受到当时持股比例高的股东的反对。为了维持自己的限制权,大家都实行联合、收购的方式,股权之争因此产生。“国美股权之争让中国的公司看到了在规范法律框架下解决
4、内部股权冲突的可能,希望通过国美股权之争,中国的企业能在合规上有大的进步,为其他上市公司树立一个好的榜样,推动中国企业在合规运作方面取得进步;推动中国民营企业在向现代企业制度方向转型中更加规范,更加完善,并将对中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产生更加深远的意义。”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探讨院探讨员王治乐如是说。在中小企业加速发展的今日,一股独大和家族经营已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的壮大了,引入资本,加速扩张成为必定。如何让企业自身合规、有序地解决内部股权冲突,是登记机关必需面临的现实难题。思索之二:兼顾各方利益不容忽视。三台工商局处理欧亚木业股权纠纷案最大的胜利点是未影响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纠纷持续近二年,但企
5、业仍在发展壮大。在经济贫困县,地方政府为促进工业加速发展,在招商引资上是不遗余力,中小企业大量涌入,出现冲突非常正常,工商部门首先应考虑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良苦专心,如何利用登记职能协调利益各方、尽最大限度为政府分忧解难,是动身点和归宿点。此案中,三台县主要领导两次批示、分管领导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利益双方进行协调,三台工商局都充分敬重和主动协作;其次应考虑公司股东利益,细致了解出现股权之争的源头和目的。本案公司股东是为集中股权,在明示公开向社会转售状况下,而进行私下交易收购,在方式上值得商榷。收购方在取得合法转让股权协议后,未履行私下交易收购却提请工商进行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股权之争在所难
6、免。再次是要考虑新进股东或壮大股权股东利益和目的。新进股东在提交工商登记资料时,隐瞒了双方私下交易收购协议,对工商登记审查留下了重大隐患。评估双方股权协议时公司实有资产和股权之争后二个时点实有资产,后者很大。但新进股东终归投入了大量收购资金,解决了现存股东对先期股东收购,资金占用和占用收益都不应忽视。留意细微环节研判,兼顾各方利益,才能使登记机关在详细行政行为中留有余地。思索之三:股权变更是工商登记中的高风险,应重点防范。股权是集财产权、经营权于一体的综合性新型权利,其归属的变动涉及多种主体的利益。近几年,因股权变更登记引起的诉工商机关不作为、侵权等行政诉讼不断上升,股权变更登记成为登记中的高
7、风险环节,如何防范股权变更登记风险、依法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核心要把握登记的重点和重点阶段:一是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二是当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要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是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登记申请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的理由;四是依法实行听证;五是对于疑难登记事项,应于事前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充分相识可能面临的风险;六是对于登记管理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应进行收集整理。重点阶段:1 .审查阶段。分为二种,一是形式上审查。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1)第67号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担当相应责任问
8、题的答复中的规定,工作人员一般依据形式审查的原则对股权变更申请材料的种类和相关事项进行审查,是符合原则。为了免除责任,简洁的形式审查就成为了“尚方宝剑”;二是实质审查。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须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觉行政许可事项干脆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就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看法。”适用实质审查的条件成熟时,必需进入实质审查方能确保变更登记的合法性。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后,应对公司在申请办理股
9、权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依据调查核实的状况对已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重新推断。2 .听证阶段。股权之争进入诉讼阶段的时候,法官们将会对登记机关是否尽审查职责进行全面审查,总局的答复属于指导性看法,不具备法定性。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登记机关是否审慎。在工作实践中,有的登记机关明知当事人之间存在股权争议,如利害关系人向工商机关提交过相关材料或工商部门参与过该股权争议的协调会等,应当知道有利害关系人的状况而未履行告知、实质审查义务干脆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的,必定引越相关行政诉讼。在本案中,县级登记机关适时地实行了听证会,达到了两个目的:一是让股权之争更加清晰。借用实际控股人张*书面回复函“贵
10、局的听证一着务实的精神,全面公正的了解公司股权纠纷内情,没有偏听偏信,没有人为的扩大冲突,没有导致更进一步冲突,维护了企业正常无转”;二是进一步宣扬了公司法,提示了股东的权利、实现权利的途径和方法,为后期的登记消退了法律上的后患。3 .重点资料审查阶段。通过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实践,我们相识到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不能仅仅停留在简洁的形式审查上。在涉及股权变更时,除了基本材料完备的审查外,还应留意以下几个方面:股东签名、印鉴是否与登记机关留存的档案材料一样;股东授权托付书的托付事项是否清晰,授权时效是否过期;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法定或者约定的程序,其涉及其他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优先受让权;股权转让是否
11、违反了公司备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登记机关履行了审慎的形式审理义务,登记的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而因当事人有意隐瞒事实或通过书式审查不能核实供应的虚假材料等缘由导致登记的实质内容不合法的案件,工商部门不应当担当法律责任。思索之四:司法确认股权是可借之手段。2005年新修改的公司法新加入“其次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恳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恳求,要求股东供应相应担保
12、。公司依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J主要是出于对中小股东的爱护,防止大股东滥用所持有表决权架空小股东的表决权,给予股东对违法会议召集、表决的诉权。2005年新修改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居处;(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见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3、。”依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在备置了股东名册后,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以及股东的出资额这两项内容,以为公示,并且假如登记的这两个事项在登记过后因故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假如没有对这两个事项进行登记或者发生变更后没有刚好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股东仍旧可以依据股东名册来主见行使股东权利,但是第三人将可以不依据股东名册,而以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为准,来推断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其次十二条为中小股东的自我爱护;第三十三条也对登记机关是约束,假如不当变更,对抗了第三人,就有可能担当连带责任。股权本身是私权,属民法调整范
14、畴。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其真实性通过现有的实质审查途径工作人员无法辨清真伪的,工商机关不应当就该民事行为进行确认,也无权确认,应当中止变更登记,依法告知双方当事人应通过民事程序确认相关事实后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民事诉讼中为了爱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的执行,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实行冻结措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帮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要求登记主管机关帮助冻结股权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帮助执行。本案中,县级登记机关在听证中就双方争吵的私下交易收购协议,仅实际限制人张*供应,而袁*、傅*不予认可的现状,明确提示张*应依据公司法其次十
15、二条之规定,在法定时效内主见自己权利,逾期不主见权利或未得到人民法院的股权认可,登记机关只能依据现有决议,进行变更登记。思索之五:行政调解是有力缓冲。中心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确定中指出要“完善冲突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亘至调解有机结合把冲突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劝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同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同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种方法。本案特殊性在于:企业尚处于初创阶段,刚竣工投产,在生产经营正常下发生,又是县上招商引资企业,先期严峻的股权纠纷,私下协商、单方股权变更、司法诉讼都不能平静双方激烈的心情,双方律师介入更有推波助澜之势。为避开造成企业停产或破产,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地方政府即时介入,开展行政调解。在政府领导下,工商、法院、商务等部门主动参与,数次主持双方座谈,对争议双方进行劝服与劝导,特殊是对法律给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宣扬,使双方达成了基本共识:依据司法对股权的确认后,再进行工商相关变更;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开展自我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