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公园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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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树名木公园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保护,规范古树名木公园的认定和管理,加强古树名木资源的保护,促进古树名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笫二条古树名木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以古树名木资源为依托,以保护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为重点,以公众游憩参观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宣教、科研、乡愁、历史文化传承等作用,并向公众开放的特定区域。笫三条公园建设应正确处理古树名木保护与发展利用的关系,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应注重与周边环境风貌和功能相协调,坚持和谐发展的原则;应注重与地域传统文化和原生景观特色
2、的传承发展,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应注重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立足现实的原则。第二章认定与撤销笫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认定为古树名木公园:(一)土地权属清晰,四至清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树木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人无争议。(二)建设期间未发生移植、采挖及破坏古树名木等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面积,其中以单棵古树名木为核心建立的公园面积在2亩以上,以古树(2株及以上)为核心建立的公园面积在5亩以上。(四)有明确的养护主体,其养护主体巳与当地县(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协议。(五)有维护管理经费投入。笫五条申请认定古树名木公园的,应由公园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古树
3、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当地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市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省林业局(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笫六条省林业局(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专家对拟认定的古树名木公园开展评审和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由省林业局(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公布。笫七条公园使用统一命名,命名格式为:XX市(县、区)一小地名一树种名一古树/名木公园。属于古树群的可直接命名为XX市(县、区)一小地名一古树/名木公园。笫八条公园内古树名木资源灭失,不具备公园基本条件,需撤销“XX古树名木公园”名称的,由公园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后,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4、市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省林业局(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核准撤销。因人为因素导致公园古树名木灭失的,要查明原因,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九条对已认定公布的“XX古树名木公园”,经发现不符合第四条相关规定的,由省林业局(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予以撤销并公告。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条公园内古树名木须严格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与管理。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生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溃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的生产、生活措施,由所在市县古树名
5、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第十一条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承担公园监管职能,负责指导公园内古树名木保护科普宣教设施建设,向公众宣传古树名木保护知识;加强公园日常监管,及时制止侵占、破坏古树名木公园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园内古树名木管护档案,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监测;督促指导管护单位开展日常养护,及时对古树自身的枯枝、腐枝实施排危和救护长势衰弱的古树名木。笫十二条公园应有醒目的古树名木保护科普宣教设施和统一的标牌标识,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严格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及其生境,应因地制宜设置围栏、安装防雷和消防设施、开展视频监控保护等。有关保护设置应与公园整体的自然、人文景观相协调,做到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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