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21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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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21年版)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疔管理规定(2021年版)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21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考试和管理第四
2、条从事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放射机构许可证(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再次委托。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放射治疗监管情况报送省级卫生健康委。第五条放射治疗许可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许可项目、校验记录;(2)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3)许可范围(复印件);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
3、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未经舒名号123或诊疗科目登记,不得开展放射诊疗。第六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是放射诊疗安全、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放射诊疗、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医疗机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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