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原粮储备轮换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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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大兴区原粮储备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关于北京市大兴区储备原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北京市犬移臣储备庖馥的漏管理力注(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储备原粮的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北京市粮食收购(入库)和出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试行)北京市储备粮出入库管理规定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储备原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陈粮的活动。第三条区储备原粮轮换应当服从政府粮食调控需要,
2、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第四条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大兴区支行制定本年度区储备原根轮换计划,报大兴区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组织召开区储各原粮轮换工作会议,启动原粮轮换工作。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及时做出必要调整。区储备原粮的季度、月度轮换计划由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大兴区支行按照职责分工对区储备原粮轮换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第六条区储备原粮轮换购买、销售资金由承储企业负责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
3、大兴区支行的有关规定统贷统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大兴区支行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原则,及时发放和收回贷款。区储备原粮轮换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北京市大兴区储备粮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由大兴区粮食风险基金账户列支。第七条区储备原粮轮换,可以采取同品种轮换方式,也可实行不同品种串换。轮换后,口粮品种比例原则上不低70%。区储备原粮的轮换,以储存数量为根本,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同时兼顾年度间的均衡轮换。(一)储存数量。轮换后,区储备原粮数量不得低于市级核定我区应达储备规模。(二)储存品质。依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在区储备原粮质量安全
4、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判定为不宜存的粮食,应及时安排出库。(三)储存年限。按照先入先出的原则,参考小麦5年,玉米、稻谷3年的储存年限,到期的粮食应全部安排出库。(四)均衡轮换。为实现区储备原粮年度间轮换相对均衡的目标,避免出现“大小年”,在保证到期粮食全部轮换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均衡轮换数量(以区储备原根规模数量除以储存年限)安排轮换。第八条区储备原粮轮换主要通过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直接收购、国内(外)定向采购、国内定向销售、邀标竞价销售或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
5、资料至少保留6年。二、交易第九条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轮换时,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签订委托竞价交易协议,会同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拟定交易公告、交易细则、交易清单、竞价销售合同、竞价采购合同等,确认竞价交易时间,对外发布竞价交易公告。竞价交易前,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向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竞价交易价格建议。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结合竞价交易价格建议、市及其他区近期竞价交易价格、粮油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等情况,确定交易底价。交易结束后,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向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反馈交易结果。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承储企业与中标企业签订竞价
6、销售合同或竞价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向承储企业开具出、入库通知单。第十条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轮换时,交易流程、交易价格等内容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区储备原粮轮换工作方案中明确,报区政府市批通过后执行。三、出库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区储备原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须严格执行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区储备原粮出库指令。应当按照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地点、货位、交货时限等,开展区储备原粮出库工作,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不得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区储备原粮出库检验制度,出库前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库检验项目
7、按照北京市粮食收购(入库)和出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试行)执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检验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取样并委托粮油质量安全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承储企业要严格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不得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出库。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出库之日越,不得少于5年。第十三条区储备原粮出库实行取货制。承储企业应具备必要的装卸能力,保持充足的装卸工人,保持机械设备充足、完好,严禁因装卸能力不足迟滞区储备原粮出库进
8、度。承储企业应当做好粮食出库服务工作,购买区储备原粮的单位采取汽车运输方式,承储企业负责将粮食装上汽车,如采取铁路运输方式,承储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协助办理,库内有铁路专用线的,承储企业负责将粮食码放在专用线两旁站台上。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承储企业不得刁难客户,不得吃拿卡要,不得违规收取费用。不得违规处置土粮,严禁将筛下物、机头粮、地脚粮等土粮未经整理合格直接混入出库粮。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好粮食出库工作。由于承储企业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库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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