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管理服务机制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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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管理服务机制的通知为适应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机制,有效化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缴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建立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管理服务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拓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中的实践运用,推动形成涵盖防范化解、协商调解、维权疏解的快速高效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管理服务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征缴风险,
2、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二、工作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强化政府主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保险费舆情信访.、诉求、争议处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着力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遇到的舆情、信访、诉求、争议等事项,有效化解社会保险费征缴风险,形成社会保险费征缴共治合力。(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聚焦区域治理,发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职能,常态化开展调查走访,主动了解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的问题,压实社会保险费舆情、信访、诉求、争议处理属地责任。立足便民高效,做到合作共治、多元协商,争议事项“一站式”受理、“一揽子”处理、“全链条”解决。(三)预防为主
3、、化解矛盾坚持提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从源头防范社会保险费争议风险、避免发生突发性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防控、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及时发现、防范、化解诱发大规模事件的各种风险因素。(四)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坚持依法依规处理,社会保险费舆情、信访、诉求、争议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缴费人合法权益。鼓励支持人民群众依法参保缴费、诚信缴费,打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征缴环境,让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不断提升安全感、幸福感。三、处理范围(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出现的舆情、信访、诉求、争议等问题;(二)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因参保问题、申报
4、缴费问题、欠费问题、待遇享受问题等产生争议的;(三)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缴费额有争议的;(四)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对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退费、滞纳金加收等事项产生争议的;(五)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因社会保险费应申报数据、未申报数据、未缴纳数据、己缴纳数据、出具缴费证明等产生争议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事项产生争议的;(七)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事项。四、处理流程(一)问题受理统筹线上线下服务资源,相关部门受理各渠道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问题。按照首接负责、内
5、部流转、闭环处理、限时办结的方式,实现部门间闭环联合办理。第一-个接待争议的部门第一时间进行受理、分类、登记,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办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转办;属于多部门联合办理的,利用联动工作机制,采取多部门联合办理,并告知当事人办事路径。受理人员应及时登记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来访时间、联系方式、事项所在辆区、反映主要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承办人员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并报送给受理人员。(二)分类流转快速响应缴费人诉求,根据具体内容,实施分类管理、分级处理。其中,日常争议事项可限时办结;无法限时办结的事项为疑难争议事项,由征缴争议管理服务工作专班召集相关部
6、门会商处理;处置工作专班无法办结的为重大疑难争议,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报县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机制会办解决。所有事项实行统一答复。日常争议事项主要指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对应申报、未申报、未缴纳、已缴纳数据有异议的或对退费、滞纳金加收等有争议的事项。疑难争议事项主要指不能限时办结的日常争议事项,特殊缴费及因用人单位欠费影响职工待遇享受的普遍性或较复杂疑难问题。重大疑难争议主要指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后仍无法解决的事项。(三)事项处置1 .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对社会保险费应申报、未申报
7、、未缴纳、已缴纳数据有争议的或对退费、滞纳金加收等事项有争议的,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应通过工作专班机制,联合确认事项是否属实,并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或予以调整。2 .因不能限时办结的日常争议事项,特殊缴费及用人单位欠费影响职工待遇享受的普遍性或较复杂疑难问题,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应及时召开工作专班会议,共同会商办理,根据情况提请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形成处理意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3 .对于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费后仍无法解决的事项,应及时向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协调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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