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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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鹿市监罚听告(2022)82007号金青仙: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生产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2016年10月份以来,你在位于鹿城区某农贸市场摊位合伙销售用毒镖射杀的狗肉或死狗,2016年12月22日11时许,你合伙人蒋彪在鹿城区某街道桥上路43弄收购死狗时被当场查获,现场缴扣死狗八只等物,经鉴定,查获的死狗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你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
2、年8月14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二)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所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法律、行
3、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之规定,拟对你作如下处理:一、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刘淑君、周坚诚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幢405办公室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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