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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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蚌政(2024)19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补贴范围和对象为县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二、缴费补贴办法(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
2、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二)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前将补贴余额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一次性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规定重新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从征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待遇。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其缴费补贴可凭缴费凭证分15年逐年发放给个人,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补贴未发完的,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给
3、个人;补贴对象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三)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1亩土地平均区片综合地价。(四)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给予其缴费补贴。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一)县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土地片区综合地价”乘以相应的标准筹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保障对象待遇发放。(三)县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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